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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因为小区电梯里有人遛狗不牵绳,多次拨打110举报,没想到被作为精神病强

武汉,男子因为小区电梯里有人遛狗不牵绳,多次拨打110举报,没想到被作为精神病强制入院。

湖北武汉,2023年6月1日,王先生因小区电梯内有人遛狗不牵绳,拨打110报警,要求调取监控。

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反复拨打110,坚持要求处理。当天,红卫路街派出所副所长余某某多次上门,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6月2日上午,余某某致电王先生,提出“上门道歉”。王先生明确拒绝:“不接受道歉,必须刑事立案,我要到法庭上去。”

通话结束十余分钟后,余某某带领四名民警进入其住宅——据王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民警承认使用了“技术开锁”。

当被问及是否有书面法律文书时,民警回答:“那没有给的。”当天中午,王先生被强行带离,送往武汉市武东医院精神病科。

武东医院2023年6月2日的病历记载:“患者曾多次因‘邻居吵他’‘小区居民遛狗不牵绳’等小事频繁拨打报警电话……连续拨打报警电话两百多个,民警疑其精神异常……送来我院就诊。”

然而,6月5日医院心理测量室出具的报告显示:在所有核心维度上,结论均为“没有症状”。

他仍被关了7天,被迫打针、服药,出院时自己支付了4100多元。

2024年4月,他被再次带走,送往武钢二医院精神病科。

病历记载:“患者诉近一年来一直报警举报小区存在‘狗患’……先后报警一千四百余次……严重影响民警工作秩序,遂由红卫路派出所刘某某陪同下前往我院就诊。”

这次他住了60天,自己支付4315元,医保被划扣17427元。

这起事件最令人不安的,不是一次“失误”,而是一个完整程序链条的六次系统性失灵。

第一次失灵:强制送医的法定条件未被满足。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强制送医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当事人被“疑似”为精神障碍患者,且已发生或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

如果不存在伤人或自伤的行为和危险,“即使存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均无权将其强制送医”。

王先生频繁报警,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存在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警方的送医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二次失灵:“技术开锁”入室,没有法律文书。

民警承认使用了“技术开锁”进入王先生住宅,且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法律文书。《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未经法定程序进入公民住宅,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第三次失灵:医院诊断与心理测量报告的矛盾。

医院病历根据警方口述写入“疑似精神异常”,但6月5日心理测量报告在所有核心维度上均为“没有症状”。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与测量报告的背离,暴露出诊断本身的随意性。

第四次失灵:入院手续的乱象。

第一次入院时,王先生的父亲被警察告知“不签字就拘留”,迫于压力签字。第二次入院时,签字人王先生完全不认识,至今不知道是谁。

《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警方以“技术开锁”入室、以“不签字就拘留”胁迫家属签字,已严重违反程序。

第五次失灵:报案三年,没有立案,也没有不立案通知。

2023年6月9日第一次出院后,王先生随即报案,指控余某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但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没有这个通知书,我就没法申请复议,没法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案子永远进不了司法程序。”

报案三年,案件悬而未决——这是最致命的一环,它意味着整个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没有启动。

第六次失灵:信访回复与事实的矛盾。

2023年8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在城市留言板回复称“您反映的情况不实……民警送您去武东医院救治。”一句“情况不实”,就将一个公民的合法诉求挡在了门外。

第一,强制送医的法定门槛。 王先生频繁报警,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存在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警方的送医行为,可能已越过了法律划定的边界。

第二,非法侵入住宅。 民警在无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技术开锁”方式进入王先生住宅。这一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而“技术开锁”入室后实施的强制送医,其合法性从一开始就存在根本缺陷。

第三,报案后不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三年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信访回复的回避逻辑。 “情况不实”四个字,堵死了王先生通过信访渠道获得救济的可能,却没有给出任何实质性的调查结论。

当“频繁报警”可以被解读为“精神异常”,当“不签字就拘留”可以成为入院的通行证,当报案三年连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拿不到——那么,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精神病”的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