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后,当即发生了关系,结果就在发生关系的时候,男子发现窗外有人,于是便过去查看,对方见状立即逃走了,随后,男子报了警,警方将涉事小伙抓获,案发后,男子将酒店和小伙告上了法院索赔超过2万元。
离谱开局:凌晨一点的窗外黑影
2025年4月16日深夜,23岁的杭州小伙张某带着女友入住上海火车站附近一家酒店的一楼房间。俩人刚办完手续进了屋,情到深处自然发生了关系。可凌晨一点多,刚消停下来准备睡觉,张某突然听见窗户那边有动静。他走过去拉开窗帘一看——窗外蹲着个黑影,正举着手机伸进窗户偷拍。张某一声暴喝,对方拔腿就跑。
半小时蹲守加十分钟偷拍,这人有“瘾”
警察调了监控才发现,这可不是临时起意。偷窥者姓李,27岁。从张某和女友进酒店起他就盯上了,先坐电梯上六楼挨个房间趴门偷听,没收获又折回一楼循着声音摸到杂物间,翻窗跳出酒店主体建筑,绕到113房的窗外。窗帘是纱的、窗户也没关严,他蹲在那儿看了整整半小时,觉得不过瘾,又伸手扒开纱窗缝隙,把手机塞进去录了十分钟像。
被抓后说“满足偷窥的变态癖好”
李某落网后交代得挺实在——就是“欲偷听二人以满足偷窥的变态癖好”。公安机关直接给他来了个行政处罚,认定侵犯隐私。可张某气不过啊:我跟女朋友最私密的时刻被人当猴看了半小时、当戏录了十分钟,行政处罚就完了?他把李某和酒店一起告了,要求书面道歉外加赔偿26000元。
酒店甩锅:一楼隐私差,你们自己不关窗
法庭上酒店的态度也挺让人上火——直接甩出四条抗辩理由。核心就一句:一楼的房间私密性本来就差,你们自己不关窗户不拉窗帘,出了事能怪谁?可法官调了监控一看,一个陌生人在酒店两个楼层的多个房间门口贴耳偷听、翻窗出去蹲了半小时,酒店安保愣是没一个人发现、没一个人询问制止。这锅甩得掉吗?
法院判了:偷拍者赔7000,酒店承担2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酒店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内容得法院审核);李某赔偿7000元(其中律师费500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酒店对这笔钱承担20%的补充责任。说白了就是:偷拍的人赔大头,酒店安保有疏漏也得跟着赔点,赔完了酒店还可以找李某追偿。
2万6变7000,这账怎么算的?
有人可能要问:张某索赔26000,法院只判了7000,差得有点多啊。法院的逻辑挺清楚——律师费5000是实际支出,实报实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参考了同类案件的标准。偷窥偷拍确实恶心人,但毕竟没造成身体伤害,也没导致视频外流造成二次伤害,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给了个“中等偏上”的赔偿。
酒店到底冤不冤?
酒店肯定不冤。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明白白——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一个陌生人大半夜在走廊里贴门偷听、翻窗出去蹲半小时,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安保愣是没反应。这要不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什么算?20%的补充责任,一点都不冤。
住酒店的人也得长个心眼
话说回来,张某自己也有疏忽——入住时检查过窗户应该是关的,但“不清楚有没有上锁”。一楼的房间,窗户不锁、窗帘只拉了个纱帘,这确实给了别人可乘之机。法律保护你的隐私没错,但出门在外自己多留个心眼,总归没坏处。检查门窗、拉好遮光帘,这些小事能省掉多少糟心事。
偷窥者的代价:行政处罚加7000块
李某这波操作,图啥?蹲了半小时、拍了十分钟,最后被发现了拔腿就跑,警察一查一个准。行政处罚留了案底不说,还得掏7000块钱赔人家,外加书面道歉。为了一时的变态癖好,把自己搭进去了。这买卖划算吗?用脚趾头想都知道不划算。
这事儿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对酒店来说,监控不是装来看的,安保不是雇来坐着的。一个陌生人在酒店里晃悠大半夜没人管,出了事赔钱道歉是轻的,口碑砸了才是真损失。对普通住客来说,别觉得住酒店就万事大吉——门窗锁好、窗帘拉严,这些小事真能省掉大麻烦。对偷窥偷拍的人说一句:别心存侥幸,现在到处都是监控,你跑得再快,也快不过警察调取录像的速度。
(信源:综合红星新闻、大河报、新浪新闻、网易新闻等媒体2026年7月3日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开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