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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还是亲妈吗?不满3岁的女童,因未完成背诵唐诗、随意小便等行为,被亲生母亲多次辱

周还是亲妈吗?不满3岁的女童,因未完成背诵唐诗、随意小便等行为,被亲生母亲多次辱骂殴打,甚至击打隐私部位,先后两次送医。结果大快人心。

内蒙古鄂尔多斯,文某燕是高某某的生母,事发时女儿还不满3岁。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文某燕因家庭矛盾将负面情绪转嫁给女儿。

以管教为由,文某燕因女儿未完成背诵唐诗、随意小便等行为,多次对不满3岁的女儿实施辱骂、殴打,甚至击打阴部。

女儿因被殴打先后两次就医:2021年4月8日诊断为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头部软组织外伤;2021年6月19日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

2021年6月25日,父亲报警。案发后,文某燕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承认其行为是出于发泄个人负面情绪的目的。

2022年8月16日,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一审判决文某燕犯虐待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文某燕上诉,2022年10月28日,鄂尔多斯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打孩子,何时构成犯罪?

很多家长认为“打孩子是家事”“管教孩子天经地义”。但法律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第一,虐待罪成立须“情节恶劣”。

偶尔轻微打骂通常不构成犯罪,属于教育方式不当。但本案中文某燕的行为,已超越“教育”范畴:发泄个人情绪、长期反复殴打、击打隐私部位、造成两次就医的后果。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二,对低龄幼儿的保护力度更大。

不满三周岁的幼儿身心发育极不成熟,无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这类最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相应提升。

法院特别强调“低龄幼儿”这一因素,说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与年龄成反比——年龄越小,保护越严。

第三,虐待罪是“自诉转公诉”的特殊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当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本案中,女童不满3岁,完全不具备告诉能力,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

第四,自首、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情节。

文某燕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正是综合了从重情节(长期虐待低龄幼儿、击打隐私部位)和从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后的结果。

第五,监护权可能被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文某燕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父亲或其他近亲属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没背完诗”“随意小便”——对一个不满3岁的孩子来说,这些不过是成长过程中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在文某燕眼中,却成了发泄情绪的借口。

把负面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法律不会因为“亲生的”就网开一面。 儿童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具体而生动的落实。打孩子,从来不是“家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