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以每平2.6万,总价168万的的价格把房子卖了,办完过户,买家拿到房产证后入住,不料,刚过了几天,男子突然听说房子要拆迁,补偿每平方6万!也就是说,男子损失高达200多万!男子急了,要退房退款,买家拒绝,男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怎么判?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名下房产,到了月底,就找到了买家。
李先生和买家王女士说好了168万的总价,折算下来每平约2.6万。
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王女士付了首付,房贷很快批下来。
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拿到房产证之后,带着全家就搬了进去。
可没想到,王女士刚住几天,李先生突然得到了消息,这套刚卖出去的房子,已经被纳入了拆迁范围,补偿款高达每平方6万元。
按这个价格算,这套房子光补偿款就能拿近390万,比自己的售价高出了220多万。
李先生坐不住了,当即联系王女士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他要退费退款,王女士直接拒绝,李先生干着急没办法,琢磨了几天,立马把李女士告到了法院。
他要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他说自己在卖房这段时间,一直在外地照顾病重的亲属。
之后他又处理丧事,根本没有精力关注本地的拆迁新闻。
如果他要是在签合同前,知道房子马上就要拆迁,他是绝对不可能以这个价格把房子卖出去的!
因此,他觉得自己签这份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因此,他要求法院撤销这份房屋买卖合同。
但法院认为,李先生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房屋拆迁属于公开信息,征收公告早就在官方渠道公开发布,对所有公众都有效。
而且从流程上来说,拆迁范围划定之后,相关区域的房产交易、过户都会有明确的限制提示。
李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在卖房前完全有义务、也有条件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他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后果不该由买家承担。
站在王女士的角度,她买这套房是自住刚需,为了找到合适的房子,王女士已经看了半年。
最后敲定了李先生这套房子,也是因为价格符合当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
整个房子的交易过程双方都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的情况。
王女士属于善意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来就应该得到保护。
更关键的是,这套房的交易流程已经全部走完,产权已经过户到她名下,从法律上来说,她已经是这套房子的合法所有人。
因此,不可能因为原房主突然反悔,就让她把已经买到手的房子退回去。
也许有人会觉得李先生亏大了,200多万可不是个小数,是不是应该酌情照顾?
房屋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房价有涨有跌,后续可能有拆迁,但也可能会有降价。
要是所有人都可以因房价波动、随意撤销合同,那整个房产交易秩序就会荡然无存。
你卖房后遇到拆迁就要反悔,那要是王女士买房之后房价跌了,是不是也可以去找李先生退房退款?
也有人说,会不会是王女士提前知道了拆迁消息,故意捡漏?
整个交易流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她存在隐瞒信息、欺诈交易的行为。
她作为正常参与市场交易的买家,没有义务去替原房主承担他自己疏忽导致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重大误解的成立前提是当事人对交易的核心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
李先生自己未关注公开的征收信息,不属于法律层面的“重大误解”,自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