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入职才短短四天,不料,她就被公司甩出400块钱打发她走人,公司还搬出自己所谓的“内部规矩”,女子没有忍气吞声,她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终,法院的判决让人大快人心!
事情是这样的。
小钟刚毕业,拿到广州一家公司的行政专员offer。
谈好的试用期月薪是5000元。
她去上班那阵子特别用心,第一天就早到,主动熟悉流程、整理资料,领导交代的基础活也都干好了。
新人上班不容易,她想好好干,积累点经验。
谁知道才第四天快下班,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说“你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
就这么一句,连具体哪儿不合适都没说。
小钟问原因,人家就一句“无法胜任”,敷衍得像在念套话。
你说气不气人?她还没把活儿学熟呢,就被判了“不能胜任”。
更让人气愤的是,问工资那会儿,HR搬出个规矩说公司有“10天考核期”,考核期内走人就按每天100元结算。
四天就是400块,拿着走人。
小钟当场翻合同看,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合同里根本没有“考核期”这玩意儿。
说白了,这是公司自己编的规矩,专门用来把成本压到最低。
事实很简单:按5000元一个月算,四天工资远不止400块。
小钟不是为了几百块单纯闹情绪,她觉得这背后是原则问题——你不能随便编规矩,把人当廉价劳力。
于是她开始收集证据:每天打卡记录、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她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些都保存了。
她先去走了仲裁,但第一次仲裁被驳回了。
那也没把她吓住。
小钟不服,继续把案子告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到了法庭上,公司仍旧那套:说有内部“考核期”,说她不胜任。
但公司拿不出什么实锤——没有考核标准,没有规章制度的证据,也没有证明当时已把什么录用条件明确告诉她。
法官看完材料后认定,公司自设的“考核期”不符合劳动法上的概念。
法律只有试用期,没有“考核期”这种自创名目;试用期也不是随意解雇的借口。
更关键的是,公司没办法举证证明她真不胜任。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判决结果也挺干脆:公司要补发工资差额1439.08元,还要因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10000元。
两项加起来,算是11439.08元。
想当初公司只想用400块把人打发走,结果赔了个一万多,这笔账算得很难看。
这事对普通求职者和企业都有很直观的提醒。
求职者要记住两点:一是签字之前多看清楚合同和告知的规章;二是权益被侵害别怕走法律程序,哪怕仲裁不利,也可以继续上诉,法院未必买账仲裁的结论。
小钟就是一步一步走,把证据准备好,才拿到这个判决。
对企业的警告也很明确:别以为写个内部规矩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谓“试岗”“考核期”这些自创概念,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有合法、明确、已公示的考核标准并留证据,要么就别随便动员工。
否则,一时省钱,后面可能得付出更大代价。
这桩案子最后能引起关注,也说明现在年轻人的法律意识在提高。
有人会发现不对就核对合同、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权,不再像过去那样只会吞下委屈。
对那些想“薅新人羊毛”的公司来说,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短视的小算盘压根算不出长远的好处。
无关的人情绪化议论我们就不多说。
事实摆在那儿:公司单方面宣称的“考核期”没法律依据,公司举证不能,法院判违法解除,赔钱是事实。
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遇到公司的不合理对待,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