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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河南浚县那个案子,心里一直绕不过一个念头: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在洗浴中心后

我看了河南浚县那个案子,心里一直绕不过一个念头: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在洗浴中心后厨做饭、打扫卫生,干了一年多就辞职去帮女儿带孩子了,怎么就被定性成"组织卖淫"了?

一审判了三年六个月,家属说他是底层勤杂工,不参与经营、不管理技师、不分钱,真正的经营者另有其人。后来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就在重审开庭前,老人突发身体不适,家属说看守所延误近30小时才送医,人最后死在医院。遗体在停尸房停放第8天,一辆酒驾车撞了进去。

我先说明一点,我不是要下结论,法院还在查,但我忍不住要想: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需要管理、统筹、分配利益。一个只负责做饭、保洁的人,他怎么"组织"的?连最初的罪名"介绍容留"都有点牵强。当然,最终结果没出来,一切都有可能,但这件事给我的感觉就是:一个本来不应该被归进这类罪名的人,被归进来了。

至于老人死后8天所在的停尸房被车撞,我倾向于认为是巧合。因为如果真是为了"毁尸灭迹",那就太不值得了。如果真是顶包,才判三年多,不至于为这点刑期搞出那么大动静。不过该查的还得查,巧合太多就该查清楚。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那句:"人不是在看守所没的",这话不假,人最终是在医院没的。但延误近30个小时才送医这件事,不会因为人在医院咽气就变得没有责任。这不是在讨论死亡地点,是在讨论死亡之前发生了什么。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他死在哪里,而是他本该有机会活着走出去的。有些延误,本身就是结果的一部分。

老人没有机会等到重审那天了,但至少应该让那延误的30个小时,有一个说得通的解释。家属要的不是猜测,是那近30小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