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伙带女友入住酒店一楼房间,凌晨一点多正亲密时小伙突觉窗外异响,拉开窗帘竟见一男子蹲在窗边手持手机透过纱窗缝隙偷拍了整整十分钟。小伙当场大喝,对方拔腿就跑。然而,警方调取监控后却发现了更惊悚的细节...
2025年4月16日深夜,张某与女友共同入住上海静安区一家酒店的一楼客房。
两人均为年轻群体,当晚在房间内相处过程中,多次发生亲密行为,全程拉上内层薄纱窗帘,本以为能隔绝外部视线,不会有外人窥探屋内情况。
窗外的李某早已经在客房外侧区域停留许久,他先是悄悄贴近窗户,透过纱帘缝隙向内观察,持续偷窥时长接近半小时。
见房间内两人没有察觉外部动静,李某胆子逐渐变大,伸手拨开窗户纱窗,留出一条能够伸入手机的缝隙,将手机镜头对准房间内部,持续录制私密画面十分钟左右。
李某操作手机、拨弄纱窗时产生了细微响动,屋内情侣很快捕捉到窗外异常声响。
张某立刻起身走到窗边,一把拉开厚重窗帘,当场撞见窗外正举着手机偷拍的李某。
情侣二人当即大声呵斥对方,李某见到自己偷窥偷拍的行为被当场抓包,内心慌乱,来不及收起手机、删除录制视频,转身快速逃离酒店外围区域。
目睹对方逃窜后,情侣二人没有选择自认倒霉、不了了之,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向辖区公安机关完整叙述当晚遭遇,并留存酒店房间现场、窗外痕迹等相关线索。
警方抵达现场完成取证,调取酒店公共区域监控锁定李某行踪,后续顺利找到涉事男子李某开展调查。
据询问,李某当天从两人进酒店起就一路尾随,先在六楼挨个房间贴门偷听,又折回一楼翻杂物间窗户爬出偷拍。
经公安部门核实全部证据,李某偷窥、偷拍他人酒店私密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晰,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其违法事实,给予行政拘留与罚款的双重惩戒。
行政处罚下达之后,张某与女友依旧难以平复内心不适。
两人认为,李某的偷窥偷拍行为,严重破坏私人生活安宁,让自身隐私权遭受实质性侵害,单纯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精神层面的损伤;
同时酒店作为经营住宿场所,没有尽到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没能及时发现、制止李某在楼层、客房外侧徘徊窥探的异常举动,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人整理完整证据材料,将偷拍男子李某与涉事酒店一同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两名被告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为侵害隐私的行为致歉;二是主张共计26000元赔偿金额,覆盖精神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等相关支出。
法院受理案件后,调取公安卷宗、酒店监控、双方陈述等全部佐证材料,分两个主体划分责任进行审理判定。
针对李某的行为,法官表示,宾馆客房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私密空间,未经允许窥视、拍摄他人私密活动,已经构成隐私权侵权,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针对涉事酒店,法院指出,住宿经营场所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应当留意在楼层、客房外围长时间逗留、徘徊窥探的可疑人员。
李某此前已经在酒店两层多个房间外侧偷听、观望,酒店工作人员始终没有上前询问、劝阻,明显疏于巡查管理,没有履行安全防范职责,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酒店赔付完毕后,有权向李某追偿对应款项。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核算相关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2000元,当事人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各类损失合并计算后,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第一,李某与涉事酒店共同出具书面道歉文件,道歉内容需要提前交由法院审核确认;
第二,李某一次性赔付7000元侵权赔偿金;
第三,酒店对7000元赔偿总额承担20%的补充赔付责任。
本次案件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文书已经正式生效,李某按照判决足额支付赔偿款项,酒店同步履行补充赔付义务,两份经过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也如期交付至当事人手中,整件纠纷就此尘埃落定。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