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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告赢茉莉奶白,判赔1030万。法律上没毛病,商标确实注册在先,且对方有主观攀

LV告赢茉莉奶白,判赔1030万。法律上没毛病,商标确实注册在先,且对方有主观攀附嫌疑。但情感上,这口气真难咽。

那朵被LV视为私有财产的“四叶花”,原型分明是咱们唐代正仓院琵琶上的宝相花纹,再往前推甚至是汉代的柿蒂纹。百年前,乔治·威登借鉴了流传到日本的唐风家纹,造就了今天的Monogram;百年后,我们用自己的文化元素,却要付钱给“二道贩子”。

这不是简单的输赢问题,而是“确权时差”带来的文化阵痛。我们在公共领域里习惯了共享千年纹样,却忘了在商业规则里,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解释权。日本和欧盟法院曾以“缺乏显著性”或“公共文化资源”为由判LV败诉,这种对公有领域的保护意识,或许更值得我们反思。

别只骂品牌,更该想想怎么把老祖宗的审美提前变成我们的知识产权。下次再遇到这种事,希望我们手里攥着的不仅是情怀,还有确凿的“在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