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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这个律师的观点非常错误,她认为彩礼是归女方个人所有,而不是小家庭的启动资

个人觉得这个律师的观点非常错误,她认为彩礼是归女方个人所有,而不是小家庭的启动资金。这种只提彩礼不谈嫁妆的说辞,就是典型的利己主义的观点。
要知道彩礼是聘礼的“俗称”,是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归女子父母支配。嫁妆才是女方家给女儿结婚时带到男方家里的个人资金,女儿个人有很大的支配权,因此才有离婚了女方可以要回嫁妆的说法。
我甚至觉得这个律师在特意给彩礼打上女方个人资金的标签,而她的这个观点也是明显的在制造男女对立。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