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早就看到胡说八道,是一件很有起床气的事情。
比如我今早,就看到有人来“普及”,版权和商标权不是一回事,然后大批舆论误区,管质疑的同志都叫“无良谣V”。
马上要开会,就不配图了,但手打的每句话都有出处:
🚩首先,此公这一通“正名”,有没有改变问题的实质?
实质就是,某些企业占有了某种图标的产权或使用权,在特定场合以排他为名,要求取得被其认为“侵权”的其他实体的经济利益,以此作为补偿。
你说这不是垄断概念?不是垄断知识?那不好意思,人家选苏中院的重要原因就是那里内设了知识产权法庭。
商标专用权也是知识产权。连这点概念都搞不懂,还说什么“不是垄断知识”,就别来普及了。
除非下一步论证知识产权不是知识。
同志你很勇哦~
🚩这种观点还认为,原本普通的图案,经过上百年持续、稳定、大规模商业使用,就在大众认知里形成唯一绑定的品牌。
那么问题来了,为啥LV这样的企业,自己拿了一百年以上的商标去美欧日打官司,时不时就会败诉,有图片设计不够显著的、有传统文化已经形成公众另一套认知的、有涉嫌“侵权”图案并非是LV完整商标的,还有我昨天刚刚分享的:被告都明说是仿冒,法院认为这叫“艺术戏仿”的……
西方国家的法院还形成了一个观点,你的构图过于简单了,很容易撞车,你商标显著性不够的问题不能让别人来买单。
它们可以,为什么国内不可以?
而这些问题有没有更为顶层的制度、条文和流程设计,而不是让本来就司法资源很紧张的地方法院一次次凭各自经验来无休无止地受理?
🚩该观点还很天真地认为,不能直接采用,但依旧可以随便借鉴团案元素元素,重新设计、重新构图、重新配色,完全自由。
问题就在于,怎么鉴定“重新设计”,我把“小李飞刀”改成“老王砍刀”去当商标,会不会也收到这家公司的律师函。
连有些法学家都在给咱普及了,商标不是非要一模一样才会被起诉。
那么不一模一样的度在哪里?
就说LV所在的法国,就刚刚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公司的缩写是SV,它也勾了一下,于是被LV起诉,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
到底到什么程度才叫“高度近似”,现在没有明确标准,也很难定出标准,很多实务的争议就由此而起。
🚩现在还有个问题,就是这不是一家企业的问题,现在是某些全球驰名品牌,疯了一样对各种大中小企业乃至个体户,群发律师函,看到有点相像的商标,就想来捣一梭子。
有朋友说得好,这叫滥诉。
所以昨天分享的美国判例,它指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商标权保护的是特定品牌不被混淆,那么主业不同、产品不同、材质不同、价位不同、面向市场与客群不同的品牌之间,即使商标很像,会不会造成混淆?
而这背后还涉及到一个实质正义的问题,那就是小企业和个体户面对跨国大企业的法务资源和能力,是天然弱势的。
现在连剃头店与鸭血粉丝汤都不放过了。
所以法院判决时候是不是只对着商标,要不要考虑到商标图案原型和设计,商标背后的社会辨识度,结合企业之间实力与认知问题,来设定法律、做出宣判。
🚩接下来就要说到商标了。
而这次LV诉讼造成轩然大波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一个国外的知名品牌,通过一个简单构图、没有在造型上有原创设计、只是调整线条弧度、并且这图案原型已经在中国使用了几千年的商标,就机关枪连珠炮一样的起诉国内企业,这种行为该不该骂?
被起诉的企业为了应诉,严重影响到经营,绝大多数还发不出声,最后被人赢得“标准、正常、合规”,就很可能承担天价赔偿,乃至自己的店都开不下去,这样的行为该不该管?
由此暴露出的法律条文、设计、流程乃至立法思路中出现的问题,要不要结合这种“驰名商标”的行为与海外已有判例,进行调整?
单讲源头定性,这里面至少已经有三个问题了:传统纹样注册商标的适用和保护范围与一般商标有无区别、商标显著性认定与大众认知的关联度问题、频繁诉讼本身是否就能证明商标无显著性的问题。
更不用说这里还有个文化自信的问题,连日本人都知道,传统文化里通行图案已经先于商标深入到大众认知,所以这些商标反而成了“后来者”,不能以其他人的商标改变公众认知来做侵权起诉。
🚩所以我一开始就说,这个问题有几层逻辑,不能因为当前的程序正义就忽略了实质正义,更何况程序正义本身都不是没有问题,在这点上我们确实有和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的必要。
喊接轨的人呢?这会儿去哪里了呢?
🚩最后我想拜托某些人,开写前先好好读读书、看看案例、总结总结规律,不要写了几十句、上百句,全是车轱辘念经,没一句和现实对得上的,整篇文章是暗带了帽子派发的纸糊。
立场除唯上外根本没有,论据除念经外事实倶无。
这是在浪费关注你的网友时间,对得起他们么?
鲁迅真说过:浪费时间,与图财害命没什么两样。
更何况多少是个V,这种观点还能传播开了,能影响一些人的认知。
这时候又对得起这一千多家还在应诉的中国企业和个体户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