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广西的人一起死,本姑娘一个也不放过……这次本姑娘要让洪水全淹了整个广西。”女子网络发布极端言论,更是狂怼网友:“我就是狂!”法律不认“我就是狂”。
2026年7月,广西遭遇持续强降雨,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房屋被淹、道路中断、群众被困,各地救援力量星夜驰援,无数人彻夜未眠,与洪水赛跑。
就在这牵动无数人心的时刻,四川荣县网民30岁女子俞某刷到一条“广西洪水灾情”的视频。
她没有同情,没有祈福,而是手指一划,敲下了一串令人脊背发凉的文字:
“救广西的人一起死,本姑娘一个也不放过,蓝桥受死吧,这次本姑娘要让洪水全淹了整个广西看,你往哪里跑,这天命之女本姑娘不当了,先斩后奏,蓝桥接招。”
评论区瞬间炸了。有网友实在看不下去,回怼她的冷血和恶毒。可俞某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我就是狂,是他们自己不走,早在四月的时候就评论过广西有洪水没人信,爱咋咋地,那是天灾不是人祸。”
“我就是狂”——四个字,把自己钉在了道德和法律的耻辱柱上。
在她眼里,广西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不过是她“预言成真”的注脚;在她嘴里,全国人民的揪心和救援人员的拼命,不过是她发泄“私人恩怨”的背景板。
可她忘了,键盘不是武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荣县公安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这条留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展开核查,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俞某。
经查,俞某在重大自然灾害背景下公开发布不当言论,无视受灾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伤害公众情感,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影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
法律不认“我就是狂”。荣县公安依法对俞某作出行政处罚。
(一)寻衅滋事:网络不是情绪垃圾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俞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网络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即便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在重大自然灾害背景下发布诅咒性言论,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完全符合“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俞某那句“我就是狂”,恰恰坐实了她的主观恶意——不是无心之失,而是故意为之。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行政处罚只是最低门槛。
近年来,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从“辱骂受灾群众”到“诅咒救援人员”,网络言论的边界早已被法律划清。
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发表极端不当言论,不仅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俞某的言论虽然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但行政处罚已经亮明了法律态度:你的“狂”,法律不认。
(三)平台的义务:发现即处置。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俞某的留言能够在平台上公开可见并被网友回怼,说明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存在滞后。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删除此类恶意言论,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广西的洪水还在退去,救援人员还在泥水中奋战。而四川荣县的俞某,已经为自己的“狂”付出了代价。
但比行政处罚更值得追问的是:一个能在洪水肆虐时说“救广西的人一起死”的人,心里装的是什么?一个把天灾当“私人恩怨”发泄的人,眼里还有没有人命的分量?
从“地震幸灾乐祸”到“洪水诅咒留言”——每一次灾难,都是一面照妖镜。它照出了人性的光辉——救援人员的逆行、普通人的守望相助;也照出了人性的阴暗——那些躲在键盘后面、拿灾难当段子、拿生命当谈资的“键盘狂徒”。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