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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个58岁已婚老男人,和比自己小十几岁的漂亮女子好上了。女子怀孕生了孩

广东广州,一个58岁已婚老男人,和比自己小十几岁的漂亮女子好上了。女子怀孕生了孩子,男人就把家里的钱都给了这对母女,总共160多万!原配妻子一气之下,就把他们都告了。

人是广州白云区的曹某,今年58岁,做生意,常年在外跑。与妻子陈某结缡数载,昔日深情渐趋淡薄。因长久两地分隔,生活少了往昔的温馨融洽,二人的婚姻不过是在勉强维系罢了。

2007年,他于清远邂逅了年少自己约十岁的李某。起初,二人以生意伙伴互称,相处融洽;随着时光流转,情感在不知不觉间发生转变,最终成为了情人。未几,李某身怀有孕。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她诞下一女。新生命的降临,为家庭增添了别样的温馨与希望。

为妥帖安置母女二人,曹某动用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收入购置了一套房产,而后将该房产登记于李某名下。数年转瞬即逝,李某将名下房产转手售出。这一番操作下来,他除去各项成本后,竟净获利九十八万之巨。这段关系没停,反而越捆越深。十六年里,曹某又断断续续给李某转了140万,还给她添了辆车,钱都从夫妻共同账户流出。

他竟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其中详细载明财产分配事宜,还明确了女儿教育费与生活费的相关安排,考虑颇为周全。一纸协议签下,难道就能与婚姻法相抗衡吗?此问引人深思,婚姻协议与法律之间的效力边界,值得细究权衡。

曹某自恃财大气粗,索性不再遮遮掩掩,将那层隐晦的关系挑明。他径直回到家中,向妻子坦白自己在外另组家庭之事。声称女儿亦是家庭的一份子,劝说陈某以包容之心接纳她,让家庭氛围更为融洽和睦。

陈某没闹,先忍。她有两个儿子,想着孩子还小,家也要顾。但眼看着钱像开了闸,一股股往外灌,她开始问自己,这样的忍,值不值?转折点来了。花出去的每一笔,都像从两个儿子的未来里抠走的。陈某愤懑不已,再难容忍现状,遂将丈夫与李某一同诉至法庭,一纸诉状,只为讨回公道,要求返还二百五十二万元款项。

为什么是252万?她把卖房获利的98万、陆续转账的140万、以及其他花费合在一起,希望全部要回。此笔账目,究竟能否算清呢?在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交织之下,这账目的厘清,实非易事,其结果似仍在混沌迷雾之中。

法庭上,曹某辩解干脆,他说妻子全程知情并同意,卖房赚到的98万,说好了给女儿读书用。李某也说,那些钱是抚养费,不该退。问题在这儿,妻子要不要为丈夫在外的孩子买单?究竟应由谁来肩负起抚养之责?此问题似在寂静中发问,却如重锤般敲击人心,亟待一个明晰且负责的答案。
法官先把钱的性质理清。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所得等,均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钱,两个名字上共有。

再看用途。把共同财产拿去维系婚外关系,本质是赠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说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说白了,触犯基本社会规则,这种赠与就不认。

还有一个关键点,抚养孩子的责任在生父母。妻子和这名非婚生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以“抚养费”之名,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此等行径断不可行。这般做法于情不合、于理相悖,妄图借此达成目的,终究只是徒劳。

一审时,法院经审慎审理,率先判定140万元转账属无效赠与行为。基于此认定,法院作出判决,责令相关方返还该笔款项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陈某觉得判轻,上诉,要求把全部支出算进去。
二审把账算细。房、车、转账逐项核,认定曹某在婚内给李某买房、买车、转钱,都是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侵害配偶权益。

但不是妻子说的252万全都成立,哪些钱能查清、能对应证据,就认哪些。最后,判决确定应返还167.9万,限十日内连本带息退回。

为什么不是252万,也不是只退140万?有报道称,法院仅把查实的购房、购车、转账部分计入,至于已消费无法还原的、或性质不清的支出,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你可以对私生活自作主张,但不能对共同财产为所欲为。你以为的“安顿”,法律眼里可能就是“侵害”。

李某售房获利98万,乍看是个人收益。实则购房资金源于婚内共同财产,其收益性质难以规避婚内共同财产界定,并非单纯个人所得。相较撰写何人之名,此事无足轻重;真正关键之处,实乃所用钱财之归属。毕竟,财物的来源与背后的关联,往往更能揭示事情的本质。

那份“同居协议”呢?私下约定再详尽,只要碰了共同财产的底线,就很难在法庭上站住脚。协议不是挡箭牌。

有人不禁发问,妻子既然早已洞悉一切,为何没有即刻翻脸,反倒宽容以待,选择了原谅这一路径?知情不等于同意,同意也要有证据,口头默认更撑不起侵占共同财产的结果。

还有个现实问题,若丈夫坚持供养女儿,能不能和妻子协商出一条路?可以,但要明白,协商要落在合法范围里,动共同财产需要两人点头。

信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