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七旬老人酒后撒泼被好友殴打后离世,一审直接判打人者十年,上诉之后二审直接改判!
事发时间是2025年4月23号下午,72岁的陈某主动做东,喊上老朋友常某还有另外几个人在饭店吃饭,饭桌上两人都喝了不少白酒,陈某醉酒之后情绪完全不受控制。
饭局散掉其他人各自离开,陈某没直接回家,拄着拐杖跑到附近小区物业的监控室里大吵大闹,不停拍桌子指责物业工作人员,怎么劝都不肯停下,物业工作人员没办法,只能拨打报警电话。
常某听说陈某一个人在物业闹事,想着两人相交多年,自己过去劝两句就能把人送回家,于是连忙赶到监控室。
常某站在边上好言劝说,让陈某冷静下来跟自己走,可陈某不但半句听不进去,还张口不停辱骂常某,难听的话一句接着一句。
一番辱骂彻底点燃常某的火气,当场就和陈某起了肢体冲突,常某抬手多次扇陈某的脸,又抬脚往陈某身上踹,陈某重心不稳直接摔倒,后脑勺磕在室内沙发上。
没过片刻,陈某拿起随身拐杖朝着物业人员挥打,常某见状又一次抬脚猛踹陈某腹部,老人再次重重摔倒在沙发上,身体弹起之后瘫坐不动。
常某这时候察觉到陈某状态不对劲,脸色发白一动不动,他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陈某家里人赶到现场,救护车赶到之后马上把老人送进医院,当天晚上二十点三十七分,医院宣告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后续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给出完整鉴定结果,陈某直接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身上被殴打留下的外伤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喝酒和外力刺激,大概率是诱发心梗发作的两个关键因素。
警方在现场直接传唤常某,全程配合调查,没有逃跑、抗拒执法的举动。
一审法院审理完整卷宗之后,认定常某故意动手殴打陈某,暴力行为间接造成对方死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直接给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拿到判决书的常某心里十分不服,很快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他给出的辩解理由十分清晰,自己一开始上门只是想拦住陈某闹事,心里根本没有主动伤人的想法,动手纯粹是被对方持续辱骂之后情绪失控,老人离世的根源是自身心脏疾病,并不是自己几下殴打直接造成,不该按重罪重判。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全部现场监控、法医鉴定、证人笔录所有证据,一步步拆解整件事的核心矛盾。
办案法官明确,常某动身前往物业的初衷是劝阻老友失态闹事,属于好意出面调解,不存在提前蓄意伤害陈某的主观念头,加上法医报告写明外伤没有达到轻伤,一审直接定性故意伤害罪存在偏差。
法院同时也明确,常某清楚陈某已经七十二岁高龄,本身还拄着拐杖,身体承受能力远比不上年轻人,就算是劝阻制止,也不该连续扇耳光、大力踹击胸腹,出手力度明显超出合理劝阻的范围。
常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预判剧烈肢体冲突会诱发老人身上隐藏的基础疾病,因为疏忽大意没能控制行为,最终引发死亡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标准。
除此之外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各类从轻情节,常某事发之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没有逃离现场,属于自首;之前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初次涉案。
案件审理阶段主动和死者家属协商,足额完成赔偿,拿到家属出具的谅解文书;整件事的导火索是陈某酒后持续闹事、当众辱骂常某,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全部情节之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先十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重新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常某三年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三年。
平日里不少人碰到熟人在外闹事,都会想着上前帮忙劝阻,这件案子能给所有人实实在在的提醒,好心出面调解矛盾也要守住分寸,面对年纪偏大、身体有基础病的人,绝对不能动手使用暴力,一时冲动超出劝阻限度,就算本意不坏,也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人与人之间产生口角争执,不管心里多委屈,都不能靠动手发泄情绪,肢体冲突带来的连锁后果,很多时候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一次失控的举动,既能夺走别人性命,也会彻底毁掉自己往后的生活。
邻里、朋友之间有矛盾优先沟通调解,克制自身情绪,守住不动手的底线,才能避开这类无法挽回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