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上班途中偶遇了一个漂亮的妹子,男子立刻一见钟情,之后跟踪女子来到她上班的地方,使用非法的方式获取了女子的联系方式,随后男子展开追求。女子并不认识男子,多次拒绝,男子就跟踪女子回家,多次威胁女子、威胁女子的家人,纠缠了女子整整3个多月。
最近一次,男子蹲守在女子上班附近,看到女子下班回来,男子直接拦截了女子,手持工具威胁。当时引发了矛盾冲突,男子被依法抓获。
据悉,这个男子的想法比较极 端,主张的想法就是:自己喜欢的,就一定要得到!
(杭州交通91.8,7月13日报道。)
一男子王某在一家汽车配件工厂里上班,有一次上班途中,骑电动车的时候,偶遇一个长相清纯的女孩。
当时王某可以说,对女孩是一见钟情,一心想要追求女孩。
为了获得女孩的个人信息,王某当时就决定,跟踪她,看她在哪里上班,回头再做下一步打算。
跟踪到女孩上班的门店之后,王某想办法,使用不大合法的方式,获得了女孩的联系方式,这下男子如获至宝。
之后就先是跟踪女孩回家,确定女孩的住处之后,王某感觉,等下就可以告白了。
没想到,前后两次告白,都没有成功,女孩表示拒绝,她认为根本不认识这个男生啊,互相也不熟悉。
王某非常生气,感觉女孩不识抬举,想要敬酒不喝喝罚酒吗?
后来王某的行为就开始极端起来,先是给女孩发各类的滋扰信息,不断纠缠,就是想要跟女孩做朋友,处对象的意思。
再后来,纠缠到女孩的家人,还威胁女孩的家人,意思就是,不答应相处,会有报复的手段之类。
这个就让女孩很害怕了,毕竟王某的行为,完全就是滋扰,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安宁了。
王某还发信息威胁:我这个人喜欢的人或事物,就一定要得到,我的原则从来就没有改变。
后来又发信息:既然你不愿意,之后我就再也不会顾及你的感受了,等等。
因为这种威胁,女孩已经报过两次警了,但是王某一点都不害怕,丝毫就没有收敛,仍然继续不择手段,继续侵扰女孩,干扰她的生活。
之后,就来到了事发当天,男子继续尾随女孩。
这一次,王某携带了工具。因为爱慕,却差点酿就了悲剧。
原本那女孩要跟同伴骑电车回到居住地的,但是刚到家附近,就看到王某赶过来,直接就拦在女孩的前面。
随后王某就停车,拿出藏起来的工具,再次对女孩进行威胁,疯狂的发泄自己的情绪。
女孩恐惧得很,双方也发生了口角,而这一次,女孩再次报了警,王某就不会像前几次一样,可以轻易逃脱了。
本次王某涉嫌寻衅滋事,已经被抓捕归案,相关部门已经对王某提出上诉,会依法做出刑事判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2026 新版第 50 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滋扰他人生活,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面临5-10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罚款。
男子的行为在于,持续纠缠、不断尾随,还蹲守滋扰,已经干扰到女孩的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开具禁止接触令,禁止行为人靠近被害人,否则会加重拘留罚款。
但是男子两次都不悔改,坚持要去纠缠女孩,到第三次的时候,拦路威胁,直接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 293 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罪,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男子第三次开始对女孩手持工具威胁、堵截威胁,这个行为非常恶劣,100%会被判入刑。
司法已经做出明确解释,因为婚恋产生的纠缠、滋扰、跟踪等,一般不直接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行为多次,多次报了警,相关部门已经批评、制止、或者已经做出了惩罚,后期男子仍然作案,仍然继续纠缠,破坏了秩序,甚至在公共场合不断侵扰,必当认定为属于可以入刑的寻衅滋事。
后期女生如果遭遇心理创伤,引发了恐惧、焦虑等情况,可以保留诊断记录,后期可以找男子做出民事索赔。
虽然对别人有好感,但是不能成为侵害的理由。因爱生恨,最后只有自己无尽的后悔。
信源:杭州交通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