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 江苏镇江,一名 61 岁女子夜间骑行电动摩托车回家,车轮碾进路面一处 20 厘米宽、5 厘米深的坑洼,车辆瞬间失衡撞上大树,摔进路边水沟,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将道路养护单位诉至法院,索赔近 150 万元,理由是路面破损长期未修补、路段照明昏暗,既无维修也无警示标识。法庭上养护单位辩称,坑洼尺寸较小,日常巡查难以全覆盖;死者无证驾驶、夜间骑行未尽观察义务,事故不该全部归咎管理方,法院作出分层责任判决。
信息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赵某捧着母亲李某的死亡鉴定书情绪激动。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车辆失控撞击树木的直接诱因是途经坑洼,排除与其他机动车碰撞可能。
赵某咨询律师后认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且无警示,管理方履职存在重大疏漏,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494410 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类路面设施伤人纠纷,多地法院已有成熟判例,责任划分尺度各不相同。新疆库尔勒,市民海某骑电动车途经道路中央错位下水道盖板,连人带车摔倒,后续进行二次手术,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
海某起诉辖区园林环卫市政局,主张管理人无法举证完成日常巡查维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定市政管理单位承担七成责任;海某白天骑行未留意路面异常,自行承担剩余三成损失。
深圳南山居民苏某也遭遇路面设施隐患致伤。苏某在小区停放自行车时,脚下井盖突然塌陷,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区监控记录,该片区井盖长期锈蚀、多处缺失,物业公司始终未检修、未设置警示。
承办法官评析:窨井盖虽小,直接关系群众通行安全,物业负有常态化巡查维护义务。该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全责,赔偿苏某 16 万余元,和镇江案件主次责任划分形成鲜明对比。
镇江润州法院审理李某死亡案时,同样适用道路养护单位法定管护职责规定,认定养护方无法证明坑洼为短期内新产生、未设置安全警示,构成管理过错。
但法院未像深圳小区井盖案一样判令管理方全额赔偿,核心在于李某自身存在多重重大过错:无摩托车驾驶资质、夜间照明不足路段未减速观察,多项违规叠加是车辆失控的主要诱因。
湖南另有一起雨天骑行摔伤判例,裁判尺度介于库尔勒与深圳之间。刘某雨天骑车途经路面凸起窨井盖摔倒,负责管护的城市运营公司未及时消除隐患,被判承担八成责任;刘某车辆违规加装雨棚、车前搭载儿童遮挡视线,自身承担两成责任。一审后运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涉事凸起井盖事后完成整修。
回到镇江致死案件,法院最终裁判逻辑清晰:路面坑洼属于客观隐患,足以干扰两轮车行驶稳定,养护单位存在管理瑕疵;但李某无证骑行、夜间疏于观察是事故主要诱因,加之家属放弃尸检,无法排除死者自身突发疾病加重损害,进一步减轻养护方责任。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九成责任,道路养护单位承担一成责任,赔付 149441 元。
将四起判例对照可见,法院审理此类设施损害侵权纠纷不会简单一刀切,而是逐项核对路面隐患大小、管理方巡查维修记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举证完整度,结合《民法典》地面设施侵权条文逐条权衡划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