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设有区中队,这是区里主力武装,区委+ 区公所行政体系。区中队受县大队与区委区公所双重领导。
区公所是县派出机构,设区长、副区长、秘书、助理员若干。区委是核心决策人:设政委(书记兼)、副书记、委员;政委掌握决断权,能取代现在公检法才能处理事情。 区长→ 区中队长/指导员→ 区中队~小队~班。
区中队是连级单位,编制规模人数在30–60人之间不等,常见40来人。中队部有中队长、指导员、文书、通讯员,设2–3个排级小队,每小队十多二十人,每个小队3个班。性质是脱产地方武装,
武器装备标配步枪30–50支、短枪5–10支、机枪1挺(关键火力)、手榴弹若干。这些武器来源收缴敌伪、上级配发、土改没收地主武器。
中队主要任务保卫政权:驻守区公所、看守羁押人员。清匪反霸:剿匪、清理反动势力、配合土改执行。
治安巡逻、防破坏、护粮护仓。
战时配合野战军作战、支援前线、扩兵。辅助武装与民兵体系。
区里设武装助理员1–2人,专职民兵训练、兵员动员、武器管理。
乡/村民兵不脱产,每乡10–30人,配土枪/长矛,配合区中队执行任务。
原来的区自卫队/小队是早期名称,后来统一为区中队。
土改时期是党政军一体:政委(区委书记)全权主导,区长主管行政,中队长管军事。实战导向,装备精简、机动灵活,应对匪患武装、土改维稳。区行政归县里、中队归县大队、政治归区委。
1952年后,区中队逐步编入正规军或转为公安部队。
1954年后,职能移交县兵役局/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