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上就看见一个私信,痛心。这位网友买了鹏博士的股票,退市了,他想知道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答案不是简单的能,也不是简单的不能,鹏博士退市,和投资者能不能索赔,其实是两条法律关系。
退市解决的是一家公司还能不能继续留在沪市交易,索赔解决的是上市公司有没有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让投资者在错误信息影响下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
公司退市,不代表所有股民都能拿到赔偿;公司退市,也不代表以前的信息披露责任跟着一笔勾销。
鹏博士确实触及了财务类退市条件,上交所公布的信息显示,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到了2024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又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上交所据此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这个退市原因本身没有问题。
真正给部分投资者留下索赔空间的,是鹏博士在上市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
公司在2023年7月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并于2023年7月18日对外公告。
证监会后续查明,鹏博士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部分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提到,公司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等方式,造成多个年度利润、资产数据不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公司在2024年11月又收到一份立案告知书,青岛证监局后续处罚认定,鹏博士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并不是只有一组虚假陈述事项,而是存在不同时间、不同内容的违法行为,每一组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实施日、揭露日、投资者范围和诉讼时效,不能拿一个日期把所有股民全部框进去。
很多人现在最关心的,是2026年7月17日到底是不是第一次索赔事项的时效终点。
这个说法不能直接下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可以被认定为揭露日;诉讼时效可以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
鹏博士第一次立案公告的公开日期是2023年7月18日,这个日期确实很关键。
问题出在日期怎么计算。《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时,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届满日碰上法定休假日,还要顺延到休假日结束后的下一天。
2026年7月18日是星期六,按通常的期间计算理解,若法院把2023年7月18日认定为揭露日,对应期限并不是2026年7月17日就自动结束,而可能顺延到2026年7月20日。
话也得说回来,证券索赔案件中的揭露日、实施日及诉讼时效,仍要由受理法院结合公告内容、股价反应、违法事项是否独立、此前有没有时效中断等证据认定,任何人都不该向股民保证“某一天百分之百就是终点”。
时间可能还有几天,不等于可以继续拖。时效问题一旦进入法庭,差一天就可能影响结果。
真正稳妥的做法,不是只给法院打个电话说自己想起诉,电话咨询只能了解材料和管辖,通常不能代替正式提交起诉状。
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
邮政EMS可以证明寄件时间、收件单位和物流过程,却不能把一封普通咨询信自动变成已经完成的起诉,更不能保证法院认定材料完整、法院有管辖权、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最保险的路线,是尽快准备身份证明、证券账户证明、鹏博士全部交易记录、资金流水、持仓证明、损失计算材料、起诉状和被告信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正式提交,或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现场立案。
选择邮寄的,也应邮寄完整起诉材料,写明案件性质,保存起诉状副本、材料清单、EMS面单、查询记录和签收证明,再主动确认法院是否收到、是否登记、是否要求补正,别把希望只押在一个邮戳上。
我个人觉得,这件事最值得普通股民记住的,不只是赶时效,而是退市索赔从来不是一种普遍兜底。
投资有风险,正常经营失败和股价下跌需要投资者承担;上市公司用虚假信息误导市场造成损失,也必须依法承担代价。
保护投资者,不等于承诺炒股只赚不赔,而是让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成为市场底线,让违法者付出成本,让受损投资者能够依法、理性、有序地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