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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博士的帖子,居然这么快就有续集了。网友早上给青岛中院打电话确认是他们哪里,

关于鹏博士的帖子,居然这么快就有续集了。网友早上给青岛中院打电话确认是他们哪里,让线上法院小程序提交,他们不会立案,可以登记名单以后统一立案。

看到这个反馈,我第一反应也是:真悬,一个早上,一通电话,一次线上提交,可能就把一件原本已经放弃的事重新接了回来。

那位网友亏了36万元,之前大概已经认了,股票退市,账户里的损失也就当成自己判断失误交的学费。

可证券市场里有些亏损是正常波动,有些亏损背后可能夹着信息披露违法,两者不是一回事。

投资者买错了,要为自己的判断负责;上市公司披露失真,也要为违法行为承担代价。

不能把所有损失都推给公司,也不能让违法者拿一句“股市有风险”把责任全挡回去。

不过这里得把话说严谨一点,网友电话里听到的“不会立案、先登记名单、以后统一立案”,属于个人转述,还不是青岛中院公开发布的统一口径。

青岛中院官网已经能查到鹏博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开庭公告,说明这类案件并不是没人受理。

电话里的意思,更可能是眼下不逐件马上出具立案结果,先把同类投资者材料收进来,登记、核验,再按案件安排集中处理。

这个理解更符合证券索赔案件人数多、交易数据复杂、诉请高度相似的特点。

大家可以重视网友提供的线索,却别把一通电话当成正式司法公告,更别在传播时写成“法院拒绝立案”。

还有一个细节也得提醒,把7月17日直接写成法律上板上钉钉的“最终时效日”,并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诉讼时效可以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监管部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启动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日,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揭露日。

民法典对期间计算又有起始当天不计入、末日碰到法定休假日可顺延的规则。

鹏博士究竟以哪一天作为揭露日,之前是否已有普通代表人诉讼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线上材料在什么状态下算完成提交,都要看法院认定。

站在投资者角度,最安全的做法不是研究还能不能多拖一天,而是能提交就马上提交,把凭证留全。

法律有计算规则,普通人没必要拿几十万元损失去赌一个日期解释。

更关键的一点,起诉只是拿到进入程序的门票,不代表一定胜诉,也不代表亏36万元就能赔36万元。

证监会已经认定,鹏博士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可到了民事赔偿环节,法院还要看投资者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可索赔区间,交易和虚假陈述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揭露后是否卖出或继续持有,损失里有多少来自公司虚假陈述,又有多少来自大盘下跌、行业变化、公司经营恶化等别的因素。

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核心是投资差额损失,加上相应佣金和印花税,不是把账户全部亏损原样搬过来。

这也是很多股民容易误会的地方。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条线,证监会罚上市公司,是维护市场秩序;投资者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损失,要依法主张权利。

公司被罚了,不会自动把钱分到股民账户;股票退市了,也不会自动生成一张赔偿清单。

鹏博士股票已经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摘牌,退市解决的是上市资格问题,索赔解决的是虚假陈述造成损失后谁来承担责任,两件事有关联,却不是同一件事。

那位网友这次最有价值的动作,不只是打通了电话,而是马上按指引提交。

提交之后还要保存小程序页面截图、提交时间、案件或登记编号、材料清单、短信通知和补正记录。

电话咨询可以帮助判断方向,单纯打过电话并不等于已经起诉。

民法典列明的时效中断事由里,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才是关键。

材料有没有真正进入法院系统,能不能查到记录,才是普通投资者眼下最该盯住的东西。

我一直觉得,股民最吃亏的地方,不只是不会选股票,而是不知道自己还有哪些权利。

买入前只看涨停板,出事后只看退市公告,中间的监管处罚、司法解释、索赔窗口、代表人诉讼,很多人压根没接触过。

等消息传到自己耳朵里,时间已经按天算了,前两天那位错过长生生物索赔机会的网友让人惋惜,这次鹏博士的网友能在临近节点把材料递进去,至少没有把可能的权利亲手放掉。

这件事也给所有投资者提了个醒:以后持仓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别只盯着第二天股价跌多少,要顺手查一下自己是否落在潜在索赔区间。

账户证明、交易流水、身份证明别等到临门一脚才准备。

合法权益要靠依法、理性、及时地维护,市场也只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成本,让守法者得到稳定预期,才能走得更规范、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