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山西太原,一女子在岗位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全年无休。2025年8月,单位以“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将她口头辞退,3600元月薪、16年未缴社保,一分钱补偿都没有!单位拿出她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法律上非全日制可随时辞退且不付补偿。可全天候在岗,这哪里是“非全日制”?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判她败诉,今天太原中院二审开庭!结果让人揪心!
张爱平从2009年2月入职算起,她在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的门卫室里,整整守了16年。
当初她和丈夫一同应聘上岗,两人吃住都在几平米的门卫室里,名义上岗位写的是保洁,实际上既要负责全院楼道、卫生间、会议室的卫生打扫,又要承担门卫值守、车辆登记、外来人员核验的安保工作,白天黑夜轮流倒班,连法定节假日都没离开过岗位。
16年里,她每月固定领着3600元工资,按月准时打到银行卡里,从没听过什么“小时计酬”“半月一结”。
她以为自己就是单位的正式工勤人员,踏踏实实干活总能安稳到老,直到2025年8月26日,单位一句口头通知,说她到了退休年龄,以后不用再来了。
没有正式辞退证明,没有一分钱经济补偿,更别提补缴16年的社保,十几年的坚守仿佛轻飘飘一句话就能一笔勾销。
张爱平不服气,找单位讨要说法,对方却拿出了她早年签过字的合同——封面上清清楚楚印着“非全日制用工适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随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无需强制缴纳社保。单位的意思很明确: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字,现在按规矩办事,一分钱都不会多给。
可这份合同,从里到外都透着不对劲。法律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可张爱平夫妻俩全天在岗、全年无休,连涉事单位原负责人都向澎湃新闻证实,两人“没有休息日,轮流值班”;薪资更是按月固定发放,完全是全日制用工的模式,和“小时工”没有半点关系。
更讽刺的是,单位自己的内部文件都写着,非全日制用工仅限于季节性临时岗位,而门卫值守是常年刚需,从一开始就不符合非全日制的适用条件。
2026年3月,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最终以双方自愿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条款约定清晰为由,驳回了张爱平的全部诉求。
这个结果让很多人难以接受:难道只要签了名字,哪怕实际工作和合同内容完全不符,劳动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十几年的实打实付出,就能被一纸形式上的合同彻底否定?
这起案子之所以牵动全网的神经,从来不是张爱平一个人的遭遇,而是戳中了无数底层劳动者的共同痛点。
现实里太多用人单位,把“非全日制”当成了规避责任的万能挡箭牌:明明是全天在岗的门卫、保洁、保安,偏偏要签非全日制合同;明明按月发薪、接受单位全程管理,偏偏要包装成灵活小时工。
劳动者大多不懂法,让签字就签字,真到了被辞退、要权益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早就掉进了提前挖好的坑里。
7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场官司的焦点也终于回归到了最核心的问题:认定劳动关系,到底该看纸面合同,还是看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法学界一直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共识,判断用工性质不能只看合同叫什么名字,要综合工作时长、薪酬发放、人身依附性、岗位属性一起判断。
如果全天值守、按月发薪的岗位都能算非全日制,那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岂不成了一张可以随意绕过的空文?
我们常说,法律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很多时候,普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本就处于绝对弱势。
他们看不懂复杂的合同条款,分不清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天差地别,只知道踏踏实实干活、按月领工资养家。
如果单位利用信息差和优势地位,用合同文字游戏来剥夺劳动者应有的保障,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不公,更是对整个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伤害。
张爱平的16年,是无数基层打工人的缩影。他们拿着不高的薪水,干着最琐碎最熬人的活,守着最朴素的本分,最后却可能因为一纸自己都没看懂的合同,落得老无所依的下场。
大家关注二审的结果,不只是同情一个人的遭遇,更是在期待一个公正的答案:能不能让老实干活的人不吃亏,能不能让钻空子的单位付出代价,能不能守住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道底线。
说到底,非全日制用工本是为了灵活就业设立的制度,不该成为用人单位甩锅的工具,更不该成为压榨底层劳动者的制度漏洞。16年的值守与付出,不该被几行合同条款轻易抹掉。
我们等待二审的最终判决,也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信号:劳动的价值,从来都不是靠合同名字定义的,每一份踏踏实实的付出,都该被看见、被尊重、被好好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