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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

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判决结果,怕是让不少人大跌眼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三年降到了两年。两年,一条人命,这账怎么算?咱们得把这事掰开揉碎了看。

问题就出在“见死不救”这四个字上。一审法院觉得,这姓王的男子在情人发病后,就擦擦身子自己睡大觉,眼看着人从嘴歪眼斜到大小便失禁,再到脸凉没脉,硬是拖了十几个小时才送医,这哪是疏忽,这分明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从法律条文看,这么判似乎站得住脚,毕竟刑法规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要重判。

可二审法院不这么看。二审法院更侧重于剖析这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判决书里写得明白,王某和吴艳是情人关系,事发突然,他觉得吴艳只是“抽风”或“中风”,以为歇会儿就能缓过来。这种“误判”,加上他还按了人中、最后也把人送去了医院,让法庭觉得他主观上并没有“放任死亡”的恶意,而是“应当预见却没预见”或者“轻信能避免”的过失。

这里面的法理博弈相当微妙。刑法上有个“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因为你的行为(发生关系)导致对方陷入危险,你就有义务救助。王某没尽到义务,这是铁定的事实。但究竟是“故意不作为”还是“过失不作为”,决定了罪名的轻重。故意杀人罪,哪怕是情节较轻的,起刑点就是三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是三年以下。这一字之差,刑期就从三年变两年了。

这案子判得让人心里堵得慌。那个情人吴艳,有家有室,因为一段不光彩的关系丢了性命,家属虽然拿到了赔偿和谅解书,可人没了,什么都晚了。而王某,侥幸避开了更重的“故意杀人”罪名,但两年的牢狱之灾,加上一辈子的心理阴影,这代价足够惨痛。

别把这案子当猎奇故事看,它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法律不看你心里怎么想,只看你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却没做。在那要命的十几小时里,但凡王某有点常识,早点打120,悲剧也许都能避免。他错就错在,在最该救命的时候,选择了侥幸和逃避。这种冷漠,法律终究要用另一种方式让他偿还。

信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刑终21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