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 4-5 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 3 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故事要从2015年说起。王某是灯塔市沈旦堡镇的一个农民,初中文化,平时在家务农。吴某是灯塔市区的一名妇女,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两人本来素不相识,却在当年5月通过微信聊天群认识了。
王某看到吴某的头像漂亮,主动加了她的好友,两人聊得越来越热络,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吴某的丈夫不在家,她一个人孤单寂寞,王某的嘘寒问暖正好钻了空子。两个人各自背着配偶,偷偷约会了好几次,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2015年12月28日,吴某的丈夫又出差了,她约王某见面。王某一大早就开着车从村里赶到灯塔市区,把约会地点定在了他姑舅哥哥租的一个民房里,那地方在烟台街道繁荣街附近。上午十点多,吴某打扮得整整齐齐,还牵着她养的小狗,来到了出租屋。两人聊得很开心,中午还一起出去吃了顿饭。
下午两点左右,两人在屋里的炕上,发生了亲密关系。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偷偷摸摸的约会,会变成一场噩梦。亲密行为才进行了四五分钟,王某突然发现不对劲。他听见吴某发出一种很奇怪的声响,不是正常的声音,再看她的脸,嘴歪眼斜,而且身下湿了一片——小便失禁了。
王某吓得赶紧停下来,他试着掐吴某的人中穴,想把她弄醒,可吴某一点反应都没有。这个时候,换成任何人,第一反应都应该是赶紧打120叫救护车。
但王某没有。他脑子里想的不是救人,而是怎么把这件事掩盖过去。他和吴某都是有家庭的人,要是这事儿传出去,两个家就全毁了。他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吴某可能是突然中风了,缓一缓兴许就能好。于是他只是拿布把吴某的小便擦干净,然后自己躺到炕的另一边,睡觉去了。
这一觉,王某睡得倒还踏实,可他不知道,时间正一点一点地夺走吴某的生命。到了晚上八点左右,王某睡醒了,一看吴某,情况不但没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大便也失禁了,嘴里开始吐白沫。
王某喊了她几声,吴某连话都说不出来,眼睛直愣愣的。这时候,哪怕再糊涂的人,也该知道出大事了。可王某依然没有报警,也没有打急救电话。他又把大便擦干净,接着躺下继续睡。
凌晨零点,他第三次醒来,发现吴某睁着眼睛斜视,身上又脏了,而且摸上去脸有点凉,小腿和腰部还有烫伤的痕迹,皮都掉了。
到了这个地步,王某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只是再次擦拭了身体,又一次睡了过去。凌晨四点左右,他第四次醒来,伸手一摸吴某的脸,已经完全冰凉了,脉搏也摸不到了。
王某这才彻底慌了神,赶紧给吴某穿好衣服,开车送去灯塔市中心医院。可到了医院,医生一检查,做了心电图,告诉王某,人已经死了。
从下午两点发病,到第二天早上六点送到医院,整整过去了十六个小时。在这十六个小时里,王某醒了四次,也拥有了四次完全可以挽救吴某的机会,但他一次都没有抓住。他一次次选择闭上眼睛,以为睡一觉就能过去,结果把唯一能救命的黄金时间全部耽误了。
后来,法医对吴某的死因做了鉴定,结论是:吴某的腹部遭受了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压力突然增大,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说白了,就是在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吴某的身体受到了冲击,内脏受了伤,引发了致命的后果。王某的行为和吴某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王某的家人对吴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吴某的家属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但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家属谅解就撤案,于是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在吴某发病后,负有救助义务却见死不救,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不救,只是判断失误,以为吴某是中风,过一会儿能自己缓过来,应该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杀人。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了整个案件,也仔细分析了王某当时的心态。
法官认为,王某确实有严重的过错,也负有很大的责任,但从整个经过来看,他并没有希望吴某死掉的恶意,也不是故意不管不顾。他最大的问题,是对危险的严重性判断错误,过于自信地以为不会出大事,一次次拖延了救助时间。
这种心理在法律上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是有区别的。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故意杀人罪判决,改判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起案子,说到底,是一场婚外情引发的人间悲剧。王某和吴某都背叛了家庭,偷偷摸摸地约会,结果在最危急的时刻,王某因为害怕丑事败露,选择了逃避和拖延,最终葬送了情人的性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