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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将网恋女友带到自己出租屋,谁知,2人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

辽宁沈阳,一男子将网恋女友带到自己出租屋,谁知,2人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友小便失禁、嘴歪眼斜,他当即停止并且挤压女友人中,之后还为女子擦洗。当晚8点多,女友大便失禁且无法进行语言表达,男子以为女友休息一下就会好,所以并没有拨打120,以致于次日凌晨女友离世。事后,女友家属将其告上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怎么判?

这桩案子在网上传开之后,立刻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指着男子说,人都瘫成那样了还硬扛着不叫救护车,摆明了是怕担责任,眼睁睁看着人没了,定故意杀人一点都不冤;也有人替他抱不平,说就是个没学过医的普通人,谁能把亲热时的异常反应跟死亡直接挂钩?一审就扣上故意杀人的帽子,是不是判得太重了?

两边吵来吵去,核心其实就一个问题:男子没打120这个行为,到底是 “明知道会死却放任不管” 的恶意,还是 “没当回事、心存侥幸” 的疏忽?

先说说一审法院为什么会定故意杀人罪。按照法律上的逻辑,男子主动把网恋女友带到自己的出租屋,两个人处在封闭私密的空间里,这种情况下,他对女方就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简单说就是,这个环境是你主导的,人是你约来的,对方在你这儿出了状况,你不能拍拍手撒手不管。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先是小便失禁、嘴歪眼斜,到了晚上又大便失禁、连话都说不出来,这么多反常的信号摆在明面上,但凡上点心都该知道情况不对,可男子偏偏选择等着,觉得睡一觉就能缓过来,等于放任了死亡结果一步步发生,所以按间接故意杀人定了罪。

男子不服判决也是因为这点。他说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害对方的心思,俩人是网上聊了很久的情侣,奔现也是你情我愿,无冤无仇的,怎么可能想杀人?他承认自己没叫救护车是不对,但当时确实也慌了,掐人中、擦身子都做了,就是没往 “会死人” 那方面想,以为就是身体反应大,累着了,歇会儿就能好。在他看来,自己有错,但绝不是故意杀人,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接手案子后,没有直接照搬一审的结论,而是把整个事件的细节、法医的鉴定结论全部拿出来重新梳理。

首先明确了死因:女子并不是单纯的突发疾病,而是在亲密接触的过程中,腹部受到钝性外力冲击,导致左侧膈肌破裂,胸腔内部持续出血,最终因为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去世。

也就是说,死亡的直接诱因是亲密过程中的外力,但如果当时及时送医,大概率是有救治机会的,男子的延误,确实让最后的希望没了。

但定罪不能只看结果,关键还得看当事人的主观想法,这也是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最本质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不管是主动想让对方死,还是明知道对方会死却无所谓、放任结果发生,核心都在于 “明知后果严重”。

而过失致人死亡不一样,要么是粗心大意没料到会出人命,要么是觉得问题不大、轻信能扛过去,打心底里是不希望对方死的。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没法证明男子是明知女方会死却故意不救。站在普通人的角度看,一个没有任何医学背景的人,在那种私密的场景下,很难第一时间把 “大小便失禁、嘴歪眼斜” 和 “内脏破裂、生命垂危” 划上等号。

他中途做了急救动作,也给女方清理了身体,说明他不是完全冷漠地置之不理,更多的是认知不足加上侥幸心理,觉得 “缓一缓就能恢复”,属于法律上说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不想救,是没意识到必须立刻送医,错误地低估了风险的严重程度。

再加上两人是自愿见面、自愿发生亲密行为,全程没有暴力、胁迫的痕迹,男子也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和理由。综合这些因素,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改判:撤销一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二年。

可能有人会觉得,反正都是坐牢,罪名不一样有什么区别?其实差别大了。故意杀人是恶性犯罪,而过失是失误导致的悲剧,前者是主观作恶,后者是认知偏差闯了祸,法律评价的性质完全不同。

这也是司法的严谨之处:不能只要出了人命,就一律往最重的罪名上靠,得看清楚当事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

说来说去,这桩案子从头到尾都透着可惜。一场本该带着期待的奔现,最后变成了一死一坐牢的悲剧,两个家庭都跟着碎了。

它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身体的异常信号,从来就没有 “再等等” 的余地。普通人没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别拿 “歇会儿就好” 当托词,哪怕最后是虚惊一场,也比错过黄金抢救时间强。

尤其是两个人独处的时候,对方的安危不是闲事,你扛着不报警、不送医,最后可能要负的,就是实打实的法律责任。

网恋奔现的故事我们听过太多,有圆满的,有狗血的,可像这样付出生命代价的,终究是最让人痛心的。人和人相处,不管是线上认识的还是现实里的,对生命多一点敬畏,对风险多一点重视,对自己和别人都多负点责任,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