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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大老爷们,把一个醉到站都站不稳的美国女教师弄进武汉一家KTV包房,最后五个人

几个大老爷们,把一个醉到站都站不稳的美国女教师弄进武汉一家KTV包房,最后五个人全被判了十年到十五年不等。有人压根没直接碰受害人,就负责跑腿买了作案用的东西,结果也没跑掉。

这案子是真的。2014年3月16日凌晨三点多,武汉洪山区鲁磨路有家VOX酒吧。一个叫孟某的男的,跟一个美国来的女教师朗某跳了会儿舞。

瞅着人家喝得烂醉、人都快没意识了,这家伙起了坏心思。他跑去骗酒吧服务员,说跟这女的是朋友,能把人安全送回去。服务员也没细查,就让他把人带走了。

出了酒吧门,孟某叫来另外四个同伙——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几个人把不省人事的朗某弄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苑小区一家叫“星光大道KTV”的包房里,202房。多某出去买回了作案用的物品,给次某、索某、拉某每人发了一份。

这仨人趁着朗某神志不清,先后对她实施了侵犯。孟某和多某也企图这样做,但未能得逞。等朗某醒了酒回到学校,立马报了警。法医一鉴定,受害人双臂和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子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五个被告的律师说啥?说人家女的没反抗、没喊救命,那是自愿的。这话法院根本不认。人当时醉成那样,站都站不稳,连自己在哪儿都不知道,拿什么反抗?

拿什么表达不同意?醉酒状态下人根本没法正常思考、正常判断。这种时候趁人之危,就是典型的违背妇女意志。

法院认定这五个人是共同犯罪。多某虽然没直接侵害受害人,但他购买作案物品、发给同伙,全程参与,在整个犯罪链条里起了作用。

法院判他十年,一点不冤。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孟某十五年,次某十三年,索某十三年,拉某十二年,多某十年。

五个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说人家没反抗就是自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哪儿?很多人觉得“没反抗就等于同意”。

法律上压根没这回事。一个人醉到失去意识、失去判断能力,她没喊停不是不想喊,是喊不出来。你利用人家这种状态实施侵害,就是强奸。

还有人觉得我就买个东西、没亲自动手,跟我有什么关系?共同犯罪看的是你在整个事儿里起了什么作用。你给犯罪提供帮助、参与策划、配合实施,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别拿“她没反抗”当挡箭牌,也别拿“我就打了个下手”当借口。法律在这事儿上,不讲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