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该怎么办呢?”7月21日报道,上海,一男子年事已高,又查出了癌症,医生说他只剩下3个月的生命了。男子想给照顾了自己十几年的女友留一套房子,可到了公证处却发现女友还没离婚,公证处讨论后终止了男子的申请!
这里先把时间说清。7月21日是媒体发布报道的日期,相关画面来自2026年7月上线的纪录片《前浪》第二季。
公开报道没有披露老张到公证处申请的具体年月,因此不能写成事情发生在2026年7月21日当天。
报道显示,老张74岁,是上海农民,患胆管癌晚期。
医生告知他的生命可能只剩3个月。
56岁的桃姐原是老张的租客,两人共同生活十几年。老张重病后,生活主要由桃姐照料。
老张的儿子知道桃姐的存在,平时称她为“阿姨”,对父亲当时提出的安排没有异议。
老张的诉求同时涉及两件事:指定桃姐担任意定监护人,并准备把名下一套房子留给她。公证处出现分歧的核心,是能否为这份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公证。
争议并非已经完成的房屋赠与被撤销,也不存在法院判决房产不能留给桃姐。
问题出在桃姐的婚姻状态。桃姐称,她多年前曾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后来因子女反对又办理复婚。
无论现实中的夫妻感情如何,只要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她在法律上仍是已婚者。
公证员李辰阳倾向于尊重老张的自主选择。
他提出,委托人老张已经离婚,受托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应当成为意定监护的否决条件,值得讨论。
时任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则认为,为这份协议出具公证书,可能被理解为公证机构认可两人的共同生活关系,存在公序良俗方面的风险。
报道记载,申请最终被驳回、不予受理。
报道中出现了“非法同居”的说法,这是公证处争论时的观点,并非法院对两人关系作出的生效裁判。
公开发文时,更稳妥的写法是说明桃姐尚处婚姻关系,两人的共同生活引发了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争议,避免把争议观点直接写成确定的违法结论。
这个结果只能说明该公证机构没有为这份具体申请出具公证书,不能直接扩大成“已婚者一律不得担任意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该监护人履行职责。
条文本身没有把人选限定为亲属,也没有单独列出婚姻状态条件。
意定监护解决的是本人失能后由谁协助处理生活、就医和财产管理等事务。
《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关系终止,因此意定监护不会让监护人自动取得遗产,也不能单独解决身后事务。
老张若要把个人房产留给桃姐,还需根据真实意愿和房屋权属,另行订立遗嘱作出遗赠,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房屋是否完全属于老张个人、文件是否真实自愿、订立时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都要分别审查。
网上所说的“低价卖房绕过去”并不稳妥。名义上签买卖合同,实际没有真实买卖意思,发生争议时仍会按照证据判断真实法律关系。
赠与是否有效,也不能只看受赠人已婚这一点。
司法机关公布的婚外赠与案例,主要处理已婚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婚外第三者的情形,与未婚老人处分本人个人财产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直接套用。
老张儿子当时没有反对,也不等于已经依法放弃继承权,更不能替代遗嘱或其他书面安排。
临终托付牵涉监护、照料、医疗决定、房产处分和身后事务,最好分别写清,并留下意思真实、财产权属和履行情况的证据。
这件事的重点,不在于简单评判谁有情、谁无情。
老人依法安排晚年生活和个人财产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仍然存在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也不能被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