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撤销的是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对应的党委机构为中共桂林地委,随地市合并同步撤销。
1998-08-27:国务院批复(国函〔1998〕73号),同意桂林市与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地级桂林市。
1998-11-08:新桂林市正式挂牌,桂林地委、桂林地区行署同步撤销
长期“地市同城”:桂林地区行署与桂林市政府同驻市区,权责交叉、行政内耗严重。
整合资源:统一规划漓江旅游、工业与城镇化,做强“大桂林”品牌。
原桂林市: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5区,临桂、阳朔2县。
原桂林地区:灵川、全州、兴安、永福、灌阳、资源、平乐、荔浦、龙胜(自治县)、恭城(自治县)10县划入。
新桂林市:共5区12县(后荔浦撤县设市、临桂撤县设区)
桂林地委:中共桂林地方委员会,地区级党委,领导桂林地区全面工作。
桂林地区行署: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理所辖各县。
1998年地市合并后,地委撤销,原辖各县由新桂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