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这句话不仅说给男人听,对试图打法律擦边球的女人同样适用。
广西柳州,女子黄某开了家养生馆,深夜接待了一名从南宁来的男顾客赵某。谈好100元价格,两人进了拉上门帘的隔间。十来分钟后,赵某刚掀帘出来,就被蹲守的辅警拦住。原来,这地界早被警方盯上了。
现场一查,黄某身上搜出100元现金。两人当场承认了以“打飞机”方式交易的事实,还在笔录上详细描述了经过,各自签名按了手印。警方认定属于卖淫嫖娼,但情节较轻,对黄某行政拘留3天,追缴违法所得100元。
按理说,这事儿也就结了。可黄某从拘留所出来后,越想越“亏”,直接翻脸不认账,还把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她的理由听起来“委屈”:那是正规按摩!钱是辛苦费!签字是被诱骗的,又饿又怕,警方说签了就能走,根本没看内容就签了。赵某也附和,说被疲劳审讯、诱骗签了字。
这翻脸速度,堪比翻书。但法庭之上,讲究的是证据,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法院审理,把这些借口逐一拆穿。
第一,说签字是被诱骗的?黄某和赵某都是智力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名按手印的后果心知肚明。而且,两人在笔录中对事发经过的描述,细节吻合、相互印证。更讽刺的是,黄某声称自己“又饿又怕”,可她却有闲情转账20元让辅警帮买早餐——这像是被胁迫的状态吗?所谓的“疲劳审讯”,连一丝证据都拿不出来。
第二,说100元是“辛苦费”?一个从南宁来的男子,深夜进店,与黄某素不相识,十来分钟就完成“按摩”付款走人,这时间、情境、费用,与正规按摩服务明显不符。在警方那里交代得清清楚楚,转脸就改口,世上哪有这么便宜的“翻供”?
至于黄某揪着的一些所谓“程序违法”,比如现场没有正式民警、询问没有录音录像等,二审法院也一一释明:辅警协助民警执法符合规定,黄某也未能证明现场无正式民警;而现场检查、辨认的录音录像,照片和签字确认的笔录已能充分证明事实,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也并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50元案件受理费还得她自己掏。
这个案子,看着是桩小事,却是个绝佳的法治教材。它告诉我们一个最朴素的道理:派出所里签字画押,绝不是儿戏。白纸黑字,鲜红指印,一旦落下,就是对自己言行最直接的确认,事后想靠一张嘴“翻供”推翻,难于上青天。
法律重证据,不重表演。做过的事,留下的痕迹,最终都会在法庭上说话。黄某这场“闹剧”,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过是给“证据定案”原则又加上了一个鲜活的注脚。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