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存银行,取钱时只剩44万!对账单全是假的,银行说:员工疯了,找不着了。
北京有家公证处,2013年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账户,专门放收来的公证费。到2016年5月,前后存进去3.6个亿。
2018年6月,公证处看账户里本息加起来有1.8亿多,就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结果产品到期了,银行不给兑付。公证处跑去查账,人都傻了——账户里只剩44万8千多块钱。
钱呢?早被人转走了。谁干的?银行内部的人。2014年1月,账户开了才五天,就有人冒充公证处的会计,从银行骗走了网银的U盾。
两天之内,账上4000万就被转走了。接下来四年里,这帮人用同样的手法,又搞了四次网银设备和变更手续。
钱转到哪儿去了?九家公司,还有两个人——罗某某和他妈霍某某的个人账户里。罗某某是谁?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业务负责人。霍某某是他亲妈。好些收钱的公司,就是这俩人开的或者入股的。
里应外合,钱就这么被搬空了。那公证处怎么一直不知道?银行有个客户经理叫李某,每季度都上门送对账单。
单子上利息算得清清楚楚,余额永远写着“正常”。公证处的财务一对账,没问题啊。谁能想到,送了五年,全是假的。
司法鉴定一做——19张对账单、32张利息回单上的银行章,全特么是伪造的。公证处把银行告了,要求赔钱。银行怎么说的?
第一,章是假的,跟我们没关系。第二,罗某某疯了,送精神病院之后人找不着了。客户经理李某也离职了。第三,这事儿是刑事案件,得先等公安查完,民事官司先别打。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都采纳了银行的说法,把公证处的起诉驳回了。公证处不服,告到最高法。
最高法出了一份裁定。意思很明白:公证处和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纠纷,这是民事问题;罗某某等人伪造单据、转走资金,那是个人犯罪。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先刑后民”不是银行的挡箭牌。
最高法直接撤销了之前的裁定,让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子。案子到这儿算是有眉目了,但1.8亿能不能追回来,还得看接下来的审理。
说句实在话——你把钱存银行,银行就该给你看好这笔钱。结果呢?自己人把钱转走了,用假对账单糊弄了快五年。出了事就说“员工疯了”“人找不着了”,好像银行自己一点毛病没有。
储户把钱交给银行,图的就是个安全。要是银行连这都保证不了,出了事就拿“员工个人行为”搪塞,那谁还敢往里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