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执行异议之诉中依法保护权利的顺位】 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

【执行异议之诉中依法保护权利的顺位】

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与案外人对该标的物上所享有的权利发生冲突,需要判断依法优先保护的权利顺位。

1,物权保护优于债权。
物权就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任何人干涉的权利。是对世权,支配权。

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在内的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在内的担保物权。

债权就是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包括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是根本权利,债权是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的请求权。因此物权的保护顺位优于债权。

2,人的生存权保护优于对物权的保护。

人是万物之主,人的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必须得到最优先的保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规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是类似不需登记物化的施工人工程债权的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抵押权等一般的担保物权。

4,善意的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后,产生阻却物权转移的效力,属于准所有权。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具有准所有权的性质,预告登记后即产生阻却物权转移的效力。

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类似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后形成准所有权后,未经准所有权人同意,就不能再在上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按照所有权优于其派生的担保物权等其他从属性物权的规则,所有权(含准所有权)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

因此无过错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4,拆迁安置权利人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被拆迁安置人的权利类似于以物易物所形成的权利,其本质是所有权的延伸。

因此《最高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不动产系产权调换征收补偿的,可以排除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

5,对善意误转入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钱款,如果该钱款能够特定化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但应注意:首先审查汇款人与收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审查案涉钱款能否特定化。案涉款项因账户冻结,未与收款人其他货币混合,收款人不具有支配权,因此具有特定化。

同时审查汇款人与收款人有没有权利义务交易关系,如果有该款就是收款人本来的应收款。如果没有,就属于特定化的错误汇入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