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孩在2岁时母亲就离家出走,无奈,女孩的父亲承担起了照顾女孩的义务,但是父亲因为要外出打工,所以就托付给了奶奶,结果奶奶找了一个对象,万万没想到,继爷爷竟然对女孩有了非分之想,案发后,继爷爷被刑拘后却意外身亡,于是,女孩将奶奶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女孩小梁在2岁的时候,母亲就离家出走,从此便杳无音讯,无奈,小梁的父亲老梁,就承担起了照顾小梁的义务。
奈何既要打工维持家庭,又要照顾小梁,这让老梁不堪重负,于是,老梁便将小梁拜托给了自己的母亲羽某,希望母亲能够照顾好孙女。
后来,因为羽某和张某再婚,再婚时,由于两人年纪都不小了,而且各自都有孩子,所以,两人结婚后,就不再要孩子了。从此,羽某和张某就一起照顾起了小梁。
24年夏天的时候,因为小梁12岁了,身体也开始发育,所以,张某就对时年12岁的小梁有了非分之想。
于是趁着别人不备,张某将小梁带去了猪圈以及杂物房内,多次和小梁发生关系。
案发后,张某因涉嫌QJ罪被刑拘,而后被提起了公诉,奈何还没等到判决,张某就因病去世,于是,法院做出了裁定,因为被告人身亡,所以终止审理。
但是,毕竟张某对小梁实施了侵害,造成了小梁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损害,不能因为张某死亡,这个事情就过去了。考虑到张某还有遗产,于是,小梁将奶奶以及张某的两个孩子告上了法院,要求从遗产中分到赔偿款6.1万元。
张某的两个孩子表示,父亲生前债务远大于可能存在的遗产,即便有遗产也应优先清偿其他生效债务。而且,留下的一套房子也是小产权房子,无法变卖。小梁的奶奶对此表示,不清楚要答辩什么。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身体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对小梁实施的性侵,有张某供述以及起诉书等予以证实,所以,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梁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由于侵权人张某已因病死亡,羽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两个儿子)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羽某、张某甲、张某乙应在继承张某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就张某对原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梁的精神损失费酌情支持2万元,加上法定代理人由此投入更多时间、精力进行看护、照顾和心理疏导,酌情支持1500元,据此,法院判决,羽某、张某甲、张某乙应在继承张某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小梁损失215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甲和张某乙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最终予以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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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