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河北唐山,民警郭精忠夫妻俩在家遭到蒙面歹徒袭击,身受重伤、性命垂危。受害者夫妇指认,歹徒的体型、步态与同事李久明高度相似。
2002年7月12日凌晨,唐山南堡开发区正下着雷雨,冀东监狱家属院里一片漆黑,郭精忠的妻子宋贤惠被雷声吵醒,这才想起厨房的窗户还开着。
她起身走到客厅,闪电恰好照亮阳台,一个穿迷彩服的人影从晃动的窗帘后露了出来。
她还没看清对方的脸,脖子已经被死死掐住,紧接着,刀刺进了身体,听到动静的郭精忠从卧室冲出来,与闯入者扭打在一起,也被捅伤。
歹徒随后从窗户逃走,夫妻二人倒在血泊里,直到天亮才被人发现,经过抢救,两人虽然保住了性命,却一度伤重到无法正常接受询问。
警方最初问他们是否看清了凶手,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对方把脸遮得很严,夜里光线又差,根本无法辨认。
后来,警方开始询问凶手的身高、体形以及走路姿势。宋贤惠回忆了很久,提到了一个人,李久明。
李久明当时担任冀东监狱政治处主任,是二级警督,他曾与宋贤惠的妹妹谈过恋爱,双方分手时闹得并不愉快。宋贤惠认为,凶手的肩膀、身高和走路时轻微晃动的样子,都与李久明相似。
郭精忠也说,搏斗中感受到的身体轮廓与李久明比较接近。
仅凭这些模糊印象,再加上一段过去的私人纠葛,李久明很快进入侦查视线,案发次日,他被带走调查。警方搜查住处时,还发现了一把钢珠手枪。
实际上,这把枪属于公务枪支,由他代为保管,但在当时的办案过程中,它依然被列入了所谓的重要证据。
从2002年7月21日起,审讯迅速越过了正常界限,李久明后来控诉,办案人员把电线缠在他的手指、脚趾上,用手摇电话机通电,为了不让他喊叫,还用拖布堵住嘴。他昏过去后会被冷水泼醒,随后继续接受讯问。
到了8月26日,他又被带到玉田县,连续七天八夜,他被固定在铁椅上,几乎不准睡觉,其间还有殴打、灌辣椒水和芥末油、强迫大量喝水以及用火烧灼皮肤等行为,人在那种情况下,考虑的已经不是事实,而是怎样才能让折磨停下来。
李久明最终按照审讯者提供的方向开始“交代”,作案经过哪里不符,就反复修改,直到笔录中的时间、路线和现场细节都能一一对应。
就这样,一份看起来十分完整的有罪供述形成了,可这份供述,并不是从真实记忆中说出来的。
2003年11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时,他当庭翻供,并控告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但相关意见没有被采纳。
上诉之后,原判仍被维持。此后的日子里,他一直被关押,身体迅速消瘦,头发也白了许多。
案件真正出现变化,是因为另一个罪犯的供述,2004年,在浙江温州被判处死刑的唐山籍罪犯蔡明新,在行刑前交代了一起未被查明的案件。
他承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自己曾潜入冀东监狱家属院盗窃,被屋内人员发现后,持刀刺伤两人,随后翻窗逃跑。
这段交代中的时间、地点和犯罪细节,与郭精忠夫妇遇袭案高度吻合,温州方面随后发出协查通报,李久明的家属和律师多年来持续申诉,也终于等来了能够改变案件走向的新证据。
此后,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2004年11月28日,李久明走出看守所,被关押八百六十七天后,他终于恢复自由,对一个曾经从事执法工作的人来说,这段经历恐怕格外难以承受:他熟悉办案程序,也相信证据规则,却亲眼看着一份虚假的供述如何把自己送进死牢。
案件纠正以后,七名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王建军、杨策分别被判处两年多有期徒刑。
李久明后来也获得了国家赔偿。只是自由可以归还,身体上的伤痕以及长时间羁押留下的恐惧,并不会随着一纸判决立即消失。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并不是某个偶然出现的真凶供述,而是办案过程中那些本不该被舍弃的基本常识。
模糊的体貌判断不是确凿指认,私人恩怨不能代替犯罪动机,口供更不该凌驾于客观证据之上。
只要其中任何一道关口能够真正守住,李久明也许就不必失去那86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