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男子拿着提前备好的匕首,在短短3小时里连续伤害4位熟人,他先后杀害自己独居残疾的小舅、同村大伯、曾经管教过他的小学退休老师,还把一名亲戚捅成重伤二级。案发之后男子骑着电动车逃窜,在简阳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认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家属强烈不认可这份结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没有被采纳。今年7月24日案件在眉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结合他累犯的身份,建议对其判处死刑,案件目前还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徐松出生在1976年,老家世代靠着卖猪肉过日子,年轻的时候他在成都九眼桥做生意,人缘还算不错,成家之后还有一个女儿。
只是徐松性格争强好胜,后来慢慢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还沾染上不良嗜好,日子一落千丈,妻子也选择和他离婚,带着孩子离开。
在此之后他接连触犯法律,2006年因为寻衅滋事入狱两年半,2010年又因为妨碍公务判刑一年,2022年持刀报复曾经有过小矛盾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一年两个月,在2023年5月刑满之后回到村里生活。
回到老家之后,徐松找到哥哥要了一万元生活费,没多久就挥霍一空,哥哥没办法,只能把他安排到残疾小舅家里一起生活。
寄居期间,徐松既不上班工作,也不做家务,每天在外吃饭生活,小舅心里又气又无奈,多次出言劝说,两个人矛盾越来越深,小舅数次把他赶出门。
事发前几个月,徐松被独自赶回自己家中居住。
那段时间身边人都察觉到他举止反常,经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说话颠三倒四,笑容僵硬诡异,亲戚们猜测,或许是早年沾染恶习、服刑期间受过刺激,让他精神出现了问题。
村民们接连向村干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送医干预,家属也多次找到村干部求助,可村干部只是做了简单走访,没有落实跟进管控措施。
按照相关管理要求,重度精神障碍人员应当由村委会、派出所、卫生院联合随访管理,但徐松回乡之后,从来没有人上门开展帮扶劝导。
时间来到案发当天早上八点,徐松拿着藏好的匕首,先走进小舅家中,对着坐在沙发上的亲人狠狠捅刺。
在路上碰到本村大伯,他二话不说上前行凶;之后他又走到82岁老教师家中,因为记恨小时候老师管教严格,狠心伤害老人。
他原本计划去找一名亲戚,对方正在田里干活,他转头就把对方丈夫捅伤。
这名伤者拼命逃跑,靠着电动车阻挡住徐松的再次攻击,捡回一条性命。
徐松交代的行凶理由十分荒唐:怨恨小舅经常驱赶自己,记恨老师儿时管教严厉,还埋怨那位亲戚没有在他落魄时伸出援手。
在之前的伤人案件里,徐松就被鉴定出存在精神分裂症,法院当时考虑鉴定结果从轻量刑,可短短两年多时间,悲剧再次上演。
一边是条理清晰的作案路线、提前准备凶器、有序选择目标,行为冷静又有规划。
一边是一纸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这也是所有受害家庭无法接受的地方。
检方一方面认定他属于累犯需要从重处理,一方面鉴定意见又给出从轻的空间,两种截然不同的评判,让整件案子充满争议。
这件事留给我们很深的思考。社会对于严重精神障碍人群的管控机制,还需要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纸面规定上。
基层村居、警务人员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当身边人出现明显异常并且存在伤人隐患时,一定要及时采取合理的帮扶救治措施,不能抱着“看着还算正常”的侥幸心理。
同时我们也要明白,包容不等于纵容,法律既有温情,更要守护普通老百姓的平安生活。
人与人相处多一份理解和包容,邻里之间多一点守望相助,基层管理多一点责任心,很多悲剧就能够提前化解,愿每个家庭都能安稳度日,社会秩序更加安定和谐。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彻底发作,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经官方鉴定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间歇性精神病,脑子清醒的时候故意犯罪,必须正常判刑、不能免责;第三,徐松他有精神问题,但没彻底糊涂,能分辨对错、控制部分行为,犯罪了必须坐牢,只是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从轻处罚,不是一定要轻判。
徐松提前备刀、规划路线、精准找人报复,思路非常清晰,所以完全可以不给从轻处理。
按照法条他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条里写的是“可以”从轻,不是必须从轻,徐松辨认和控制能力基本完整,法院完全可以不采纳从轻情节,这也是受害家属不认可鉴定意见的原因。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