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经理“飞单”害客户亏损166万,法院却判银行一分钱不用赔!为什么?
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就一定是银行的产品。
但近日,一起二审判决,给所有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一位投资者在银行理财经理推荐下,投入170万元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最终亏损超过166万元。
原本一审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可到了二审,法院却直接改判:
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只有违规销售产品的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转?
170万元投入,最终亏损166万元
据了解,吴某一直是天津银行的老客户。
在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吴某购买了一款由第三方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金额高达170万元。
后来,这款产品发生风险,资金几乎全部亏损,实际损失超过166万元。
吴某认为,自己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产品,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银行和理财经理一起诉至法院。
一审:银行和理财经理共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理财经理利用自己的银行身份向客户推荐非银行产品,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因此,一审判决:
银行承担投资损失10%的赔偿责任;
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按照损失计算,银行需要赔偿约16万余元,理财经理赔偿约24万余元。
然而,这个判决并没有最终生效。
二审为何改判银行”零责任”?
二审法院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银行有没有管理漏洞,而是:
银行的管理问题,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吴某并非普通投资者。
他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已有十多年,购买过数百款产品,对银行正规的理财流程十分熟悉。
而这一次购买产品时,整个流程与银行理财明显不同:
不是在银行系统购买;
需要下载第三方APP;
在线注册、线上签约;
最后再通过银行柜台转账。
对于一名长期购买银行理财的客户来说,这些差异已经足以判断:
这并不是银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法院据此认为,吴某作为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客户,应当意识到自己购买的是第三方产品。
因此,其最终遭受损失,不能认定与银行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关于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仅保留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140万元的损失,最终仍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理财经理”飞单”,为什么银行不一定赔?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
理财经理明明是银行员工,为什么银行还能免责?
这里涉及金融案件中一个常见概念——“飞单”。
所谓”飞单”,就是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客户信任,私下销售未经银行批准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违规行为。
但是,员工违规,并不意味着银行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几个因素:
第一,产品是不是银行销售或代销;
第二,客户是否有能力识别产品性质;
第三,客户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银行的管理漏洞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投资者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却仍然明知或应知产品并非银行产品而继续购买,那么银行的赔偿责任就可能被大幅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
银行虽然赢了官司,但并不代表没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银行无需赔偿,并不意味着银行管理没有漏洞。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天津银行已经因为员工管理、内部控制等问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警告、处罚甚至禁业处理。
也就是说,从监管角度看,银行仍然需要对员工管理承担责任。
只是这种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高律师提醒:买理财,千万别只相信”银行员工”
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金融纠纷案件。
很多投资者都有一个共同误区:
认为只要是在银行大厅签字、只要是银行员工推荐,就一定是银行产品。
事实上,并非如此。
如果遇到以下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
要求下载陌生APP;
在第三方平台签署合同;
收款账户不是银行理财专户;
产品宣传材料没有银行名称;
理财经理承诺”稳赚不赔”“保本保息”。
这些都可能意味着,你购买的并不是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
投资前,一定要确认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以及合同主体是谁,不要因为信任某个理财经理,就忽略了最重要的风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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