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与女子相约交易,中途女子因累拒绝继续,男子加钱未果后要求退钱,被拒后动手伤人,女子逃出报了警。男子被抓后取保,期间又因喝酒打架伤人再次被抓,最终获刑二年三个月。
去年7月的一个凌晨,何某躺在床上睡不着,刷手机“附近的人”认识了女子吴某,三言两语就谈妥了交易,500块钱,何某当场转了账,直奔吴某住处。等他赶到时,天都快亮了。
谁知刚开始没多久,吴某就说太累,说什么也不肯继续了。何某觉得自己钱都付了,哪能就这么结束,好声好气商量再加300块,凑800块把事做完,结果还是被拒绝。
加价行不通,何某的火气一下就上来了:不做也行,把500块退给我。
吴某也不肯松口,说自己已经付出了时间,没道理退钱。
俩人从对骂升级到动手,何某气红了眼,直接上手死死掐住吴某的脖子,直到对方脸色发白、快要窒息才松开手。
吴某吓得魂都没了,趁何某不注意,光着脚就冲出了房门,反手把他锁在屋里,转头就报了警。当天中午,民警就在屋里把何某抓获,经鉴定,吴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按理说,吃了一次亏总该长记性了吧?偏不。
7月23日,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恢复了自由身。仅仅过了三天,7月26号傍晚,他在公园跟人喝酒,几句话不对付又吵翻了。这次他更狠,抄起啤酒瓶和塑料凳子就往对方头上、脸上猛砸,把人打得浑身是伤,最后鉴定为轻伤一级,比上一次更严重。
这下彻底玩脱了。取保候审直接取消,何某被重新收押,两起案子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起案件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他有如实供述、第二起事后留原地等待算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轻情节,但第二起属于持械伤人,又是取保候审期间顶风作案,主观恶性太大,必须从重。
最终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而作为受害者的吴某,也没占到半点便宜。她的卖淫行为本身就违法,收取的500元非法所得被全额没收,自己也面临拘留和罚款。
网友评论吵翻了
- “这脾气真的绝了,三天都忍不了?刚从派出所出来就敢打人,根本没把法律放眼里,判两年都是轻的”
- “别光骂男的,女的也不是啥善茬。收了钱不办事,换谁都上火,当然打人肯定不对,但这女的也活该被罚”
- “五百块钱换两年牢饭,这成本也太高了。典型的小事不忍,最后把自己一辈子都搭进去了,案底跟着走,孩子都受影响”
- “有个疑问:持械+轻伤一级+取保期间再犯,才判两年多?是不是有点太轻了,这种屡教不改的就该多判几年”
- “最该警醒的是,灰色交易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出事了报警,自己也得跟着进去,得不偿失”
- “说实话,这种人就是控制不住情绪,早晚要出事。今天是打架,明天指不定干出什么来,进去改造改造也好”
- 也有人说:“其实第一起要是好好协商,赔钱取得谅解,大概率缓刑。非要再犯一次,纯纯自己找死”
普法:为什么会这么判?
很多人觉得判轻了,也有人觉得判重了,给大家捋清楚法律逻辑。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中,两起都是轻伤,本来单起最高三年,但有两个从重、两个从轻:
- 从重情节:第二起持械伤人,法定从重;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悔罪态度差,从重处罚。
- 从轻情节:如实供述、第二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
数罪并罚后最终判两年三个月,完全在法律量刑范围内。
另外很多人问,女方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被罚?
很简单,一码归一码。被殴打受伤,何某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她卖淫本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所得要没收,还要接受拘留罚款,两者互不抵消。
说点我的真心话
看完这案子,最大的感受就是:普通人毁掉自己,真的只需要一念之差。
何某四十岁的年纪,本该是家里的顶梁柱,就因为半夜一时的贪念、控制不住的脾气,把自己作成了前科人员。两年多牢饭出来,工作没了,名声臭了,孩子考学、参军、考公都受影响,就为了几百块的争执、几口酒的火气,代价大到无法估量。
而吴某呢,想着轻轻松松赚快钱,最后钱被没收,挨了一顿打,还留下了违法记录。总有人觉得走捷径赚钱快,可捷径的背后,全是看不见的坑。
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这点小事不至于犯法”。可法律从来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要碰了红线,就要付出代价。灰色地带的交易,从来没有稳赚不赔,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管不住的脾气,从来不是真性情,而是毁掉人生的定时炸弹。
人到中年,最该守住的两样东西:一是不碰歪路的底线,二是管住情绪的本事。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是轻了还是重了?身边见过这种因为一点小事冲动犯法的人吗?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