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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籍HR需关注的10个高频合规问题(下)

Part.8企业与外国人劳动合同的约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以上海为例: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得自由约定。而根据上海司法实践关于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等内容的约定不在《规定》的“禁区”之内,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解释原则,双方可自由约定。
Part.9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补偿/赔偿?以上海为例:1)双⽅对于违法解除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外籍员⼯对违法解除赔偿⾦的诉讼请求⼀般难获⽀持;
2)鉴于企业有权单方注销工作许可证,导致外国劳动者无法合法就业,因此外籍员⼯对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般难获⽀持;
3)尽管如此,上海高院的处理意见中倾向认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 从而突破劳动法的规定。
Part.10企业拒给外籍员工开离职证明后果?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审批主体为新用人单位,审批材料包括不限于离职证明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单,而这些单据由原用人单位出具。若原用人单位不配合出具的,该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证将无法顺利变更,不能在中国合法参加劳动。外籍员工可通过投诉或诉讼方式解决,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