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身的一律开除!”湖南一15岁女学生,入学后被老师发现胳膊有纹身,当场开除学籍不准入学,不料女生恼羞成怒,要求学校赔15万精神损失费,校方坚决不让步!
2021年9月,湖南长沙15岁的小丽(化名)拿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去报到,交了1665元费用后,本以为能顺利开启中职生活,没成想在新生集训时出了岔子。
老师发现她胳膊上有个不大的卡通纹身,当场就通知她爸爸来学校领人,明确说学校有规定,有纹身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不让她上学了。
小丽爸爸赶到学校后,一个劲跟老师求情,说马上带孩子去洗了纹身,保证不影响后续学习,可学校态度特别强硬,根本不松口。
没办法,爸爸还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也只是建议双方协商,还是没能改变学校的决定。当天,学校就微信退了学费,小丽只能委屈地离开学校,好好的求学路就这么断了。
为了不让孩子辍学,小丽家人只能花高价把她送到私立学校读书,一想到孩子平白遭受这种挫折,还多花了不少钱,家人越想越气,直接把这所职业技术学校告上了法院。
诉求很明确,一是确认学校取消入学资格的行为违法,二是要求赔偿5万经济损失和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 15 万,这事一下子也引发了不少人关注。
校方这边却觉得自己没做错,说学校的招生简章、入学须知里都写得很清楚,无纹身,开学发现有纹身就取消入学资格,小丽既然来入学,就说明认可这个规定,学校只是按规矩办事,不该赔一分钱。
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让步,核心就争两点:学校能不能因为纹身开除学生,索赔15万到底合不合理。
其实从法律上讲,学校这么做根本站不住脚。教育部有专门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里面明确说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得合法,还要和学生的过错程度相匹配。
就算是高中阶段的学生,也只有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才能考虑开除学籍,而且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里,压根没把纹身列为可以退学的情形。
小丽只是个15岁的未成年人,纹身也不大,还能被衣袖挡住,没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秩序,直接不让上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管理范围。
更关键的是,学校做事的流程也不合法,法院后来审理时指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是关系到孩子重大权益的事,不能口头一句话就定了。
按规矩,学校得先告诉家长和孩子做出决定的理由,给他们说话辩解的机会,最后还要出具书面决定,告知不服可以去哪里申诉。
可这所学校从头到尾就只是老师口头通知,既没听小丽家人辩解,也没给书面文件,连申诉渠道都没说,这本身就违反了办事规矩。
还有人说,学校招生简章里写了不让有纹身,算不算提前告知?法律上也不认这种 “一刀切” 的规定,学校可以制定校规管理学生仪容仪表,但校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明确规定,学校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而且就算有这个规定,也该在招生时严格审查,不该等学生录取报到、相当于建立了学籍关系后,再以此为由赶走学生。
至于小丽家人索赔15万,法院最后也没支持,不是说学校没错,而是法院认为,私立学校的学费是家人自己选择的支出,不是学校直接造成的必然损失,而且小丽也没出现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驳回了赔偿请求。
但法院明确判了,学校取消小丽入学资格的行为是违法的,案件受理费也由校方承担,这就等于肯定了学校的做法不对。
这事看着是纹身引发的纠纷,其实暴露了不少学校管理上的问题,现在有些学校为了好管理,就定一些 “一刀切” 的严苛规定,觉得只要写进招生简章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法律边界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教育的本质是育人,不是淘汰人,15岁的孩子对纹身的危害认识不足,行为虽有不当,但学校更该做的是批评教育,引导她去清洗纹身,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直接剥夺她的受教育权。
学校有管理校园秩序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为了图省事,就简化流程、放大处罚力度。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就算学生有过错,也要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的原则,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给孩子改正错误的机会。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学校提了个醒,校规可以严,但不能违法;管理可以有力度,但不能没尺度。制定规定时要多考虑法律要求,多听听家长和学生的意见,执行时也要讲程序、留余地。
遇到学生有不当行为,先想着教育引导,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开除,这才是学校该有的样子。小丽虽然没拿到15万赔偿,但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校方的违法性,也给类似事件立了个规矩,以后学校再想凭纹身这种事随便开除学生,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