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54岁女子腹痛不止,家属叫了救护车要将她送到离家2.8公里的公立医院,谁知,救护车违反调度指令,私自将女子拉到了它所属的民营医院。到医院后,女子情况危急,医院处置不了,还没有及时转院,前前后后耽误了8个小时,最后因为延误时机,导致女子抢救无效死亡。女子家属怒了,明明没有能力抢救,却为了利益截单,这简直就是拿人命开玩笑,家属果断报警并向卫健部门反映,但处理结果让家属无法接受。 去年8月5日凌晨,54岁的张女士突然肚子剧痛,她实在扛不住了,家里人赶紧拨了120。 救护车要从急救站出发,把人送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 那是一家三甲医院,离张女士家只有2.8公里,而救护车所属的健安医院,是家民营医院,离家更远,3.8公里,所以,家属也明确要求送人民医院。 可谁能想到,救护车来了之后,健安医院的急救人员根本没执行调度指令,直接把张女士拉回了自己所属的健安医院。 当时张女士的女儿在外地读书,只能靠父亲跟着去医院,老人急得满头大汗,也没拗过急救人员。 凌晨00:53,到了健安医院急救室,那时候张女士还意识清醒,只是脸色苍白,肚子痛得厉害。 可到了01:33,CT显示她腹腔大量积血,已经出现休克,情况危急。 医院的一个负责人过来看了看,在病历上写了一句∶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可这一等,就没了下文。 张女士的病情越来越重,血压一路往下掉。 凌晨2:45,健安医院在一个和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微信群里问∶血压现在是30多……能不能现在马上转过去? 六分钟后,又说∶病人病危,已经转不过去了,不转了。 这期间,家属一直在要求转院,却被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早上8点左右,张女士的血压稍微上来一点,健安医院这才把人往龙华区人民医院送,中间整整折腾了8个多小时。 等张女士被送到龙华区人民医院时,医生一看就急了,病人已经彻底失去意识,瞳孔都散大了。 医生诊断她是失血性休克、脾动脉破裂出血,情况极度危险。紧急做了动脉瘤栓塞手术,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当天下午5点多,张女士因为抢救无效离世,死因是脾动脉瘤破裂出血。 好好一个人,只是突发腹痛,打了120却被拉去了不该去的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这让家属怎么接受? 张女士的女儿根本无法接受,她哭着表示,健安医院明明没能力抢救,却硬把人留下,这根本就是“截单”,母亲本来能活的,这是拿人命开玩笑。 她找了律师,觉得这已经不只是医疗纠纷,相关医务人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她去报了案,拿到了报警回执,但还没立案,无奈之下,她又将情况反映给了卫健部门。 3个多月后,处罚结果出来了:健安医院因为违反调度指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被罚款7.6万元,还被暂停院前急救资质半年。 可家属觉得,这处罚太轻了,一条人命就罚七万多块钱,停半年? 今年4月,省卫健委回复称,已经督促深圳卫健部门检查所有120急救单位,不合格的要整改甚至暂停服务。 可张女士的女儿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她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加重对健安医院的处罚。 她不光是为了自己妈妈讨公道,也希望以后别再有人家碰上这种事。 好好的一场急救,因为医院的自私变成了悲剧。 谁能想到,打着“救死扶伤”旗号的救护车,会为了拉病人去自己医院,眼睁睁看着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这件事不仅让一个家庭破碎,也让人心寒,120的调度指令,难道成了可以随便违背的废纸?以后再打120,还能放心吗?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健安医院明知家属要求与官方调度均指向更近的三甲医院,急救人员擅自违背120调度指令、强行将患者拉回本院,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后来发现患者腹腔大出血、自身无救治能力时,又长期推诿、拖延转院,多次拒绝家属合理请求,直至患者病危才被迫转送,完全违反院前急救的核心规范与救死扶伤义务。 患者死亡直接原因是脾动脉瘤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但关键在于,8小时延误与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若按指令及时送三甲,大概率可通过急诊手术止血保命,健安医院的违规转运加拖延转院,是导致错过最佳抢救窗的核心因素。 家属报案后未立案,主因是需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因果关系强度。 一旦鉴定证实延误与死亡直接相关,相关医务人员可被追究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同时医院须承担民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