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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对“要骂就骂公司,不要骂孩子这句话”是完全嗤之以鼻的,祸不及本人的前提是惠

我本人对“要骂就骂公司,不要骂孩子这句话”是完全嗤之以鼻的,祸不及本人的前提是惠不及本人。如果这个人因为公司为他打造了本不属于这个人的路并因此吃到了红利,那么他本身和公司已经是利益共享方了,属于加害方。没有必要为自担营造一个“完美受害者”的人设,因为这本身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