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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海南万宁,一男子是北大法律硕士,带一家七口来度假,车刚停稳,就看

"谁死谁有理?"海南万宁,一男子是北大法律硕士,带一家七口来度假,车刚停稳,就看见楼下三个公共车位被锥筒占着!



这时,二楼窗户推开,租户探出头:"我家门口,不许停!"男子仰头讲《民法典》,说公共车位归全体业主。双方隔着五六米你来我往。这时,租户的妻子刚冲完澡,头发还湿着,裹条浴巾推开一楼玻璃门,探身喊了句方言。转身往回走时,脚在二十多公分高的台阶边一滑,"咚"的一声后脑勺砸地,不幸死亡。警方查了DNA、指甲缝、鞋底,毫无肢体接触。但法院仍判男子赔15万。男子不服:我连话都没跟她说上,凭什么?继续申诉!




这事摊谁身上不得憋屈死?你想想,一个堂堂北大法律硕士,十多年司法工作经验,带着老婆孩子、父母岳父母一大家子来海南过年,本来是开开心心度假的,结果因为三个车位,闹出人命官司,还被判赔15万,换谁谁能服?李果(化名)事后接受采访时,眼圈都红了,他说自己当时就是想好好说理,公共车位凭什么被人用锥筒长期霸占?换作任何一个懂法的人,都会站出来说话吧?



事后他说当时就有点老火,这明显违反《民法典》啊!第二百七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他停好车,抬头就喊:"这是公共车位,谁都能停,你们凭什么占着?"




二楼窗户"哐当"一声推开,租户柳少军(化名)探出头,嗓门比李果还大:"我家门口的位置,我天天停,就是我的!你赶紧把车挪走,不然别怪我不客气!"李果一听更气了,他可是专业搞法律的,哪能容这种歪理?他清了清嗓子,声音洪亮地讲起法律条文:"《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你私占公共车位本身就违法,我有权使用!"




柳少军哪听得进去这些,两人隔着五六米,你一言我一语吵了起来。李果这边有老婆孩子,还有老人,都在旁边劝,说算了算了,换个地方停。可李果性子轴,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公共权益就得争,不然以后大家都这么干,小区不成了菜市场?




就在两人吵得最凶的时候,一楼玻璃门"吱呀"一声开了。柳少军的妻子吴莹(化名)刚洗完澡,一头湿发还滴着水,身上裹着条白色浴巾,手里还拿着毛巾在擦头发。她探出身,操着一口海南方言冲李果他们喊了几句,具体说啥李果他们也听不懂。喊完她就转身往屋里走,谁也没想到,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那台阶也就二十多公分高,平时走肯定没事,可她刚洗完澡,脚底可能有点滑,加上刚才喊了几句,情绪也有点激动。转身时没注意脚下,"哎哟"一声就滑倒了,后脑勺结结实实地砸在水泥地上,那"咚"的一声,在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心都跟着揪了一下。



李果反应最快,赶紧掏出手机打120,又报了警。救护车来得很快,可吴莹送到医院时,已经没了生命体征。59岁的人,就这么没了,任谁看了都难受。




警方来了之后,那是真细致。DNA鉴定、指甲缝残留物、鞋底纹路,里里外外查了个遍,结果明明白白:李果一家和吴莹之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也就是说,吴莹的摔倒,纯粹是意外。李果当时心里还松了口气,没接触就好,这事跟自己没关系了 。




可他万万没想到,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吴莹的家属索赔122万,理由是李果一家的争吵导致吴莹情绪激动,才会摔倒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下来,李果等4人承担15%的责任,赔偿14.9万余元,差不多就是15万。二审法院更是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的理由是,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言语争吵属于过错行为,持续争执可能让人情绪失控,这种失控恰好导致了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法官关注的是这件事是否可能想到会出人命,而不是纠结于是否直接打死人。




李果当场就炸了!他对着判决书,手都在抖:"我连话都没跟她说上一句,她出来喊了句方言就转身走了,怎么就成了我的责任?照这逻辑,以后谁还敢在公共场合说理?是不是谁声音大谁有理,谁出事谁有理?"




这事在法律圈也炸开了锅。不少法律人士都觉得这判决有点牵强。他们说,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强调直接性与必然性,而非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把间接诱因作为责任认定依据,会无限扩大社会成员的注意义务,导致公众在日常沟通中无所适从。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明确,公平责任仅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且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属于损失分担机制而非侵权责任。李果只是在合法维权,既没骂人也没动手,凭什么要担责?




这事确实值得深思,一方面,我们理解吴莹家属的悲痛,一条生命没了,换谁都难以接受。但另一方面,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该如何体现?无接触也要担责,是不是有点太苛刻了?如果以后大家都因为怕担责而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社会的公序良俗又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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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上线
偶然上线 1
2026-04-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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