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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把626的判决书看了一遍,感觉到判决书对授权委托书这个问题,判决书上只字未

昨天,把626的判决书看了一遍,感觉到判决书对授权委托书这个问题,判决书上只字未提呀,而且最后判决书说到,熊磊作为配偶医院的流程安排,签署各项文件并不存在过错,判决书这种表述有没有问题?我认为起码有瑕疵
那么我们说这份授权书是什么性质?是不是无效
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份委托书确实存在重大瑕疵,甚至可以认定无效
1,意思表示不真实,委托书的核心是被代理人(姚策)的真实授权,如果姚策处于嗜睡状态,无法清晰表达意愿,这份委托书就不具备有效的意思表示。
2,签名真实性存疑,许敏方主张姚策签字系熊磊代签,而熊磊方承认“确实替姚策签名”,理由是姚策当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实际是一种狡辩,杜新枝告诉记者,当时姚策是在昏迷状态下,熊磊代签的,但是从病历上描述,21号病历是这样描述的,今日查房看患者,患者嗜睡状态,什么嗜睡,嗜睡就是总觉得困,总想睡,而且睡得很特别多,很难清醒,清醒了也可能是昏沉乏力,属于肿过度嗜睡,醒不过来的状态。那么4岁的人能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叫醒后。能说话,能回答问题,思路可能有点慢,迷迷糊糊,但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意愿。就像早上被人叫醒,有点起床气,有点慢,有点懵,但还是能正常交流。这就说明姚策嗜睡,还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完全不是,熊磊杜某枝说姚策当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3,法律对委托书的要求,《民法典》第165条明确规定,委托书需要被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签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
所以说从最纯粹的民法角度看,这份委托书是无效的。
那么快就是为什么这对这份委托书不进行认定呢,那我们就不知道了,也可能法院书上最后那句话已经说明白了再不去对这份有效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做进一步说明,懂的都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