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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

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从这一条款适用主体涵盖性来看,条款中的"行为人"未限定为特定主体,自然人、媒体机构及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当然也包含自媒体人)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

自媒体人最容易触碰的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使用了"或者"一词,将"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与"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列。这表明,两种行为是独立的,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对"有偿发布信息"的特殊要求:1、"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本身是被禁止的,无论被删除的信息是真是假,只要行为人有偿提供该服务,就可能构成本罪。2、"有偿发布信息服务"的行为,需要满足"明知是虚假信息"这一前提条件。换言之,如果发布的是真实信息,即使是有偿服务,通常情况下不适用本条解释。 (秦拓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