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报废车辆出售给废品站,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担责?报废的车辆可以自己随意处置吗?卖给废品回收站行不行?
案情简介
2002年,周某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小型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2017年,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周老板图省事,直接将车辆出售给石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后石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对方车辆的张某受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和登记车主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辩称其仅是登记车主且履行了车辆报废手续,对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石某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主张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机动车登记人周某将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售给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放任报废车辆进入道路,应当对受让人石某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石某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周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这不仅是对行业的规范,也是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循环的重要保障。据此,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提醒广大车主在处理报废车辆时,依规将报废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防止报废车辆进入道路行驶,共同维护良好交通安全秩序。
作者:张先艳(泗洪法院家少庭)、魏静(泗洪法院政治处)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