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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虚假房产交易骗200万贷款#【“虚假”房产交易牵出200万贷款担保纠纷

#银行员工虚假房产交易骗200万贷款#【“虚假”房产交易牵出200万贷款担保纠纷,银行员工涉其中】#银行员工涉虚假交易担保人背锅#日前,南都湾财社接到市民谭先生爆料,称自己因一笔20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却陷入一场由“虚假”房产交易引发的担保纠纷。

记者多方核实中发现,该笔房产交易并未真实发生,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并非合同中房产的真实产权人。此外,贷款资金流向亦存在违反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目前案件仍在仲裁阶段,各方责任引发持续争议

在真实纠纷案例的背后,房产抵押担保贷款是居民日常金融消费中十分常见的融资形式,在满足购房、资金周转等需求的同时,也暗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与财产风险。现实中,因交易背景不实、信贷审核疏漏、担保权责不清引发的金融纠纷并不少见,这类事件往往涉及多方权益,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长期争议与后续问题。

2010年2月份,刘女士要从牟女士手中购买一套房产,但因刘女士手上资金不足全款支付,于是向某股份银行深圳分行进行贷款,要贷款200万元。因该行要求刘女士提供担保,其开始寻求谭先生的帮助。

刘女士向谭先生表示,其需从牟女士手上购买一套房产(买卖合同上显示的房产信息为:福田区某苑9栋12B,房产面积为157.34平方米),但贷款需要第三人提供担保,否则无法完成贷款。谭先生基于其贷款原因是购买大户型房产,哪怕日后有纠纷也有刘女士的大户型房产作为还款财产,于是便同意了刘女士的担保请求。同意担保后,一笔200万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各项签约后正式发放,围绕这一贷款的纠纷也由此展开。

此后不久(2015年),刘女士夫妻二人先后因为涉嫌走私被广州海关拘留、判刑,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2017年9月,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就该笔贷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女士夫妇偿还剩余本息合计200余万元,同时处置并确认对谭先生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因自己的房屋面临查封,谭先生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谭先生发现所谓的房屋买卖需贷款是刘女士与牟女士设下的“骗局”,且这笔贷款发放的整个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合规的情况,某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同时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在谭先生看来,最主要的违规及不合理情况在于刘女士与牟女士签署的购房合同存在明显的房地产真实性错误。据悉,刘女士与牟女士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里写明,牟女士将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苑9栋12B,建筑面积157.34平方米的房屋,以售价为3146800元人民币卖给刘女士。

湾财社记者据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核实,福田区某苑9栋12B的房屋并不属于牟女士,而是属于苏某与周某,两人各占50%份额,且9栋12B的房产面积仅为115.22平方米,该房屋从始至今也不存在房产交易的情况。

此外,在银行贷款资金发放至卖家牟女士银行账户后,其却将该笔资金转给了刘女士。湾财社记者在查看刘女士签署的贷款合同相关材料中发现,该合同明确合同项下的贷款仅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但在资金打给卖家后,又转至买家刘女士账户下,在谭先生看来这种操作明显有违合同约定,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谭先生还告诉记者,与刘女士签署购房合同的牟女士正是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经办贷款发放的员工。

谭先生关于牟女士身份的说法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深金信意12363号)得到证实。该意见书载明:信贷档案显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并非牟女士,但调查中牟女士承认其参与经办。

据此,谭先生认为,贷款人刘女士与时任该股份银行工作人员的牟女士串通起来,以刘女士为买家、牟女士为卖家虚构了购房的事实,骗取其在错误认识下签署了贷款担保协议,从而顺利从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骗取了贷款200万元。

谭先生强调道,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并未核实真实交易信息,亦未履行审慎义务,违规向刘女士发放了200万元住房担保贷款,又未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联合借款人以虚假的买房交易,主张真实的抵押权利,严重损害了谭先生的利益。因此,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信访答复意见书》表示,“信贷档案中留存《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交易房产是某苑9栋12B,留存《房地产证》,显示某苑9栋12B的权利人是牟女士。但结合信访人提交的房产权属材料、牟女士访谈材料,银行未有效核实房产交易真实性”。

福田区某苑9栋12B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苏某与周某,而非信贷档案中留存的权利人牟女士。谭先生认为,牟女士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该《信访答复意见书》同时指出,在发放该笔贷款过程中,某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存在员工管理、贷款三查等不到位的问题。但对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等问题,该意见书建议谭先生与该股份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等相关方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 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