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晚上九点多,一个司机正常开着车,突然对面一道白花花的强光打过来,远光灯。那一瞬间,他什么都看不见了。人的眼睛从强光里恢复过来,需要那么几秒钟。就是这几秒钟,出事了。车前方有个行人。等他看清楚的时候,人已经飞出去了。后来送到医院,没救回来
交警来了,查了现场,看了记录仪,还原了事情经过。最后的责任认定让很多人没想到,被远光灯晃了眼睛的这个司机,负主要责任。对面开远光灯那个,负次要责任
更让一般人想不到的是后面。案子到了法院,法官认为,这个司机在视线被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减速,也没有采取停车等待的措施,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对此,有网友说:没有远光这个主因,就不会有对向司机撞人的结果,远光司机是主责
这个想法听起来特别有道理。因果关系嘛,没他开远光,你就不会被晃,不被晃就不会撞人。逻辑上没毛病
但法律判断责任的时候,不是只看谁先动的手。它看的是两件事:谁制造了风险,以及谁有能力切断风险
开远光那个司机,确实制造了风险。他在不该用远光的地方用了远光,导致对向司机视线受阻。这是他的错,所以他承担次要责任
问题来了,那为什么不是主责?
因为风险被制造出来之后,第二个司机手里其实还握着一次切断风险的机会。这个机会叫什么?叫减速停车
远光照过来,你看不见了,这时候法律要求你做的事很简单,把速度降下来,降到你能控制的范围,实在不行就停路边。只要你踩了刹车,大概率不会撞人。风险链条在你这里就断掉了
但第二个司机没有这么做。他继续往前开,保持了一个在当时视线条件下根本不安全的速度。链条没断,事故发生了
开远光的人错在先,但他错的是违章用灯。第二个人错在后,但他错的是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那个动作,撞人。法律对导致结果的那个动作,往往给更重的评价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