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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例:医方行垂体瘤切除手术损伤视神经,导致患者手术后左眼无光感】  

【医疗纠纷判例:医方行垂体瘤切除手术损伤视神经,导致患者手术后左眼无光感】
 
【原告陈述】2022年6月14日,原告因“磁共振发现垂体瘤”,入住到被告医院,初步诊断“垂体瘤”,入院时,原告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后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13时进行第一次手术“经蝶垂体瘤切除术”。
 
术前诊断:垂体大腺瘤,术后诊断:垂体大腺瘤。手术后,原告发现左眼看不见,于2022年6月22日02:20二次补救手术,术后诊断:垂体大腺瘤术后,左眼看不见。
 
由于原告手术后,左眼一直看不见,经治疗无效后,无奈于2022年7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术后,原告卧床三个月,病情转好后,原告去某甲医院、某乙医院等进行术后检查、治疗,经多次诊断、治疗无效,现已确认原告左眼已经无法复明。
 
【被告某医院辩称】对原告的治疗经过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意见如下:医疗费票据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400元;营养费认可2,400元;
 
护理费认可60元/日标准;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交通费及住宿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律师费由法院依法判决;鉴定费无异议。
 
【某学会鉴定结果】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不能排除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中操作损伤视神经的过错,与患者左眼无光感为主要原因力。
 
3.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四级,不构成伤残。原告休息期24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后续无护理依赖。
 
【经济损失】1、医疗费,扣除统筹支付、附加支付及其他医保支付费用,本院核定为58,291.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为400元;3、营养费,本院确定为2,400元;4、护理费,按60元/日计60日,本院确定为3,600元;
 
5、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情况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故本院参照本市同行业收入标准,按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酌定为68,978.67元;
 
6、交通费和住宿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期治疗时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数额,但考虑到原告出院后确多次到某丙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的事实,本院酌定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为2,000元;
 
7、律师费,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5,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医疗纠纷经鉴定,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力。据此,本院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为135,670.13元,按70%计为94,969.1元,以及律师费用,本院确定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合计为99,969.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