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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任性?上海,女子的父亲离世后,女子主动把父亲的欠款还清了。谁曾想12年后,女

有权任性?上海,女子的父亲离世后,女子主动把父亲的欠款还清了。谁曾想12年后,女子竟突然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说她的父亲还有2.3万的欠款没有还清。

有一件事,陶女士当时并不清楚。根据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的,超出部分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条"限定继承"原则,早在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就已存在,并非新规。如果陶女士当年继承的遗产价值低于欠款总额,在法律上根本不需要全额还款。

更进一步,若陶女士当初选择放弃继承,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连一分钱债务都不必承担。这些权利,银行在陶女士来办理还款时,一字未提。

就这样,陶女士主动替父亲还清了全部债务,以为这件事彻底了结。没想到,12年后的某天,一条催款短信突然出现。

银行说,陶女士父亲名下其实有两张银行卡,陶女士当年只还了其中一张的欠款,另一张还有7000元本金没有归还,加上多年利息,现在需要偿还2.3万元。

陶女士看完那条短信,脑子里第一个念头是:这不可能。

她记得清清楚楚,当年来还款时,银行明明确认了所有欠款已结清。

这12年里,没有任何人联系过陶女士提及此事,那7000元就这么默默滚着利息,等滚成2.3万才突然登门要账,这算哪门子道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于2022年联合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对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依照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年限更长达15年。

银行作为专业的资金管理机构,本就有法定义务妥善保管这些档案。一句"查不到了",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更何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普通民事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此之前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设定的时效甚至只有两年。

陶女士首次来银行还款之时,若银行已知晓这笔7000元欠款的存在,却在此后12年间对陶女士毫无告知,诉讼时效极有可能早已到期届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银行作为债权人,主张欠款存在,就必须拿出贷款合同、还款记录、欠款明细等原始凭证,而不是让陶女士凭其一面之词承认债务。

事情曝光之后,银行随即对外表示,这笔欠款已经处理完毕,陶女士不必再还了。

但整个过程中,银行始终没有拿出任何一份书面凭证,既说不清楚7000元的欠款从哪张合同而来,也说不明白2.3万元的账单怎么突然又"处理"掉了。

说有债的是银行,说无债的还是银行,全程只有银行一方的口头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