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在小区被砖头砸伤,因为找不着责任人,法院判决所有该楼栋业主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一楼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一楼不属于高空,无法高空抛物构成侵害。
二是二楼要担责,二楼楼高通常为3米,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空,同样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不能因为在低楼层而免责。
三是高空抛物侵权由业主负责举证,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法自证清白便要担责,而非刑事案件所谓的疑罪从无。
四是物业公司负有安装外墙监控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安装,所以也要担责。
但是,个人觉得有几点值得商榷。首先高空抛物构成侵害,为什么不能查清?轻伤以上是刑事责任,如果深入调查,以现在的技术应该可以做到吧?查实之后让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不更公平吗?
其次,物业作为小区公共管理者,根据物业合同提供服务,是否安装外墙监控难道不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约定,以此为由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超过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