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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任职的公司遭大环境冲击,难以为继。为了不裁员,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提出

北京,一男子任职的公司遭大环境冲击,难以为继。为了不裁员,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提出降薪方案求共渡难关。男子爽快签字,可没想到仅仅过了一个月就反悔了,还以未足额发薪资为由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了!

据悉,刘某所在的公司在每月30日之前都会发放当月工资,从不拖欠。刘某对这家公司也十分满意,还打算长期干下去。

可在2024年,因为大环境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资金链都快断了,员工的工资也难以维持。

但是公司老板并未想着裁员,为了保住公司,保住员工的饭碗,公司在同年4月份专门召开了一个职工大会。

会上,公司负责人将公司现在面临的困境给解释了一下,然后公示了一套降薪方案,并从5月份开始执行。

刘某当时就坐在下面,看着负责人满脸憔悴的样子,顿时有些心软了,觉得公司在这么困难的时候没有裁员,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了。因此在签字阶段,刘某直接在降薪方案上签了字。

公司负责人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心中也是十分感动,暗自庆幸能有这么多通情达理的员工,也更有信心熬过这段艰难时期。

可谁能料到,这份“通情达理”仅仅撑了一个月就破功了。同年5月28日,公司按照之前双方签字确认的降薪方案,准时将5月份的工资发放了下去。

可刘某收到工资后,立马就变了脸,并且直接找上公司负责人,说自己不同意降薪了,这降得也太多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都靠着他养活。

公司负责人被刘某搞得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只得拿出刘某签过字的降薪方案,提醒他这是双方商量好的事。

可刘某的态度十分强硬,要求公司必须将工资恢复到原来的标准,双方顿时陷入了僵持,之后开始重新协商降薪的比例,但并没有协商出一个结果。

6月18日,刘某向公司主动提出离职,随后便将公司告上了法院,以公司未按时发放足额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此可见,如果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公司已经召开了员工大会,并且通知了要降薪的方案,员工也是自愿签署。既然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的,那这个降薪方案自然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刘某的事后在没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反悔,再以工资发放不足为由向公司索要补偿金,这就不符合约定了,也违反了诚信原则。

再说,刘某提出让公司恢复原先公司体系,如果公司给刘某开了后门,只给他恢复工资,这对其他员工来说也不公平。

因此,既然大家已经在降薪方案上签了字,那就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这才能管理好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事公司的确出现了经营困难等问题,并非恶意降薪。公司在降薪之前已经通知了全体员工,这符合法定的程序,而且员工也签了字。

更何况降薪方案的签订是在4月份,并约定5月份开始执行,所以公司在5月28日发放的工资时,就应当按照降薪方案实施。

因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非一味地偏袒劳动者,而是讲究双向平等。涉事公司能在经营困难的时候未选择裁员,已经十分难得,这样的企业应当予以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