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湖南一已婚男子在外结识22岁女子发展婚外情,被对方怂恿后豪掷70万为其购置房产,原配得知后直接起诉索要钱款,第三者却直言钱财是对方自愿赠送,原配无权讨要。
2026年5月9日,红网披露这起案件时,法院已经进入证据审查阶段。张某与原配依法登记结婚多年,婚姻关系仍在存续。银行流水显示,70万元从夫妻共同账户转出,用于支付市区一套商品房的购房款。购房合同签订时,收款方为开发商,产权登记仅写赵某一人姓名。
原配发现异常,是在核对家庭账户时察觉存款减少。顺着转账时间查到购房记录,原配调取银行凭证、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购房款。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7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否有权单方处分;赵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张某未经配偶同意处分70万元,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赵某辩称款项为自愿赠与,且房产证在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多次明确,婚外关系中的大额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曾在公开判决中认定,婚外情基础上的大额赠与应当返还。裁判文书网可查相关案例。
证据链在本案中较为完整。银行转账记录标明具体时间,资金流向与购房款支付时间吻合;购房合同签署日期与转账日期间隔极短;张某未能提供配偶同意证明。司法实践通常要求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但在婚外关系背景下,善意抗辩难以成立。
张某的行为不仅涉及财产处分问题,也可能影响婚姻后续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原配选择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能在财产分割时考虑过错因素。
庭审现场气氛并不激烈,却处处透着紧张。赵某坚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沉默,原配提交一摞银行对账单。法官多次询问资金来源,要求明确账户性质。案件尚未宣判,但法律路径已经清晰。
“法律不是感情的裁判者,却是权利的守护者。”这句话出现在不少类似判决书中。婚外情本身属于道德问题,财产处分却是法律问题。两者交织时,法院只能以证据和条文为准绳。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多地法院近年来持续统一裁判标准,对婚内大额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普遍否定效力。这一趋势体现的是对婚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情感关系的评价。
房产证在赵某手中,银行流水在原配手中,证据交织成一条清晰轨迹。判决尚未公布,但可以确定的是,70万元的性质不再只是转账数字,而成为一场关于权利边界的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