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杭漂”失败的林女士本打算回老家发展,却因逾期未付房租,被房东更换门锁、扣押行李,害得她不得不在外流浪。一套衣服穿三天,月租1900变成日结200,林女士的心里实在是有苦说不出!
2025年,林女士在杭州租住了一间公寓,月租1900元。2026年3月再次续租,到今年的10月28日到期。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已经35岁的林女士在杭州始终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现实的重压让她渐渐支付不起高昂的房租,也迫使她重新考虑自己的发展。
于是,5月21日,在房东向林女士要次月租金时,林女士便与房东协商,能否先支付即日起到本月31日的部分房租。
林女士告诉房东,自己可能在杭州干不下去了,想再花一周时间看看机会,如果最终还是决定留在这里,她会等找到工作之后,再把其他房租一次性全部补齐。
但对于林女士的协商方案,房东并不接受,并告诉林女士,如果打算搬走就直接离开,如果要继续住的话,就要支付全额租金,否则就逾期了。
租房合同里规定,乙方逾期支付房租,或在合同期满后逾期交换房屋,逾期一日,甲方就可以立即将房屋收回。
同时合同还提到,逾期后,屋内的所有物品视为放弃,甲方不退还所有押金和租金,且乙方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对于这个规定,林女士表示之前并没太放在心上,因为自己在这里住了很久,之前都没什么问题,所以也没有仔细研究过租房合同,没想到现在会有变动。
5月22日,房东再次给林女士发了通知,表示如果在2026年5月22日14点仍未缴纳房租,将执行违约收房程序,清空房间里的所有物品并重新出租。
5月23日,林女士出门做兼职工作,晚上六点多下班回到家之后,发现租住公寓门的密码已经被换掉,进不去了。当时林女士的行李都在房间里,随身携带的只有出门兼职时带的一个包。
5月24日,房东给到林女士三个方案:
方案一,房租已经到期,合同提前结束,押金不退,林女士需要立即搬走;
方案二,住到月底,房租补齐,按合同违约处理,把违约金一个月付过来;
方案三,住到月底,违约金不用支付,房租按200元一天结算,若不接受,就要马上搬走,否则将起诉,追究林女士的违约责任。
因为自己是中途退租,确实违约在先,所以林女士本身也没打算要回押金,但是究竟是搬走还是继续住几天,林女士和房东始终没有协商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答案。
见到调解员时,林女士表示,因为回不去家,自己身上的衣服衣服也已经穿了三天了。
调解员联系到房东了解情况,对方回应,锁门当天,民警打了一天的电话,林女士都说要搬行李,但三天时间过去了,她的行李到现在也没搬走。
电话里,房东质问林女士,今天内是否能将行李搬走。林女士表示,清理东西需要时间,一天内无法搬完。
房东听后很是不满,称自己已经给了林女士三天时间,她三天前就是这副说辞。
林女士听后反驳道,这栋大楼虽然有录入人脸信息,但租住公寓的门是密码解锁的,房东并没有给她新的密码,自己根本进不去房间,怎么能搬走行李?
大楼的管理人员也在现场,他告诉调解员,因为这个事,已经报警好几次了,双方也协商过,林女士不肯当天搬走,必须要争取两三天的时间。
他表示,自己曾告诉过林女士,大楼底下有仓库,如果东西一时半会搬不走,可以免费提供给她放东西,什么时候来搬都可以,但林女士并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5月26日,房东又提出新的方案,并表示没有沟通的余地了,租金可以按100元一天结算,否则就按合同约定的2个月一次性付掉,如果林女士还不能接受,就只能按合同违约处理了。
对此,林女士强烈表示,房东按一天100元收,很不合理,应该按照1900/31,每日60元来算。
楼栋的管理员表示,房东的想法可以理解,公寓是按月租的,如果只住几天不可能按照原来房租的价格平均来算,这样房东是亏损的。
林女士表示,逾期只是合同内的协商问题,并不能代表房东能把她的私人物品扣押。最终,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林女士的行李属于私人财产,房东因为林女士房租逾期未交付,直接将林女士的行李扣留,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可能会涉嫌侵犯林女士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林女士未按照租房合同按时交付房租,没有履行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补交租金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