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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感染性病的背后,原来隐藏着一起令人震惊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浙江,据

11岁女孩感染性病的背后,原来隐藏着一起令人震惊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浙江,据《你好儿科医生》纪录片披露,受害者小兰只有11岁。

那个32岁的男子,在接触她时,谎称自己只有十五六岁。

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用“同龄人”的身份,降低孩子的戒心,一步步接近,最终实施犯罪。

在建立“信任”后,男子露出了真面目。他威胁小兰:如果敢说出去,就把她“杀”掉。

一个11岁的孩子,在“被杀”的恐惧下,选择了沉默。

男子利用这份恐惧,将小兰带进出租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更恶劣的是,第二次侵犯时,他连保护措施都没有采取。

不久后,小兰的身体出现了异常。母亲带她去医院检查,报告单上的字眼让人崩溃:解腺支原体阳性。

这是一种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的疾病。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小兰终于哭着说出了实情。

一个11岁的孩子,还没来得及长大,就被迫承受了成年人都无法承受的伤害。

身体的病可以治,但心里的伤,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愈合。

网友怒斥:32岁对11岁下手,还用死亡威胁,这种败类,不配活着!

小兰的遭遇,令人发指。从法律角度看,这名32岁男子的行为,已触犯多条刑法,且情节极其恶劣。

第一,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小兰年仅11岁,远低于14周岁,男子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第二,致使幼女感染性病,属于“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奸淫幼女,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该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此类情形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男子第二次无保护措施侵犯,直接导致小兰感染解腺支原体,完全符合“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情节。

第三,死亡威胁+无保护措施,属于“情节恶劣”,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男子用“杀掉你”威胁一个11岁孩子,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完全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第四,即使男子辩称“不知道对方年龄”,法律也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小兰年仅11岁,男子没有任何“不知情”的辩解空间。

第五,受害女孩及家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小兰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心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均可向被告人主张赔偿。

小兰的遭遇,让人心碎。一个32岁的成年人,用谎言和威胁,将一个11岁孩子的世界彻底摧毁。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所有家长:性教育,永远不嫌早。

要让孩子知道,身体的哪些部位不能被别人碰;要让孩子知道,遇到危险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要让孩子知道,任何威胁都不能让他们沉默。

对此,你怎么看?